山西省地震震情會商和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山西省地震震情會商和預測預報管理制度是為加強我省地震預測預報工作,提高地震分析預報水平,正確判定地震趨勢,切實加強震情會商工作,規範地震預測預報管理,特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地震震情會商和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 類別:管理制度
  • 地點:山西省
  • 類型:地震震情
  • 頒布機構:山西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
  • 實施時間:2009-6-1
  • 效力屬性:有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一、,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震預測預報工作,提高地震分析預報水平,正確判定地震趨勢,切實加強震情會商工作,規範地震預測預報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震情會商會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實際資料為依據,以科學分析為前提,嚴肅認真,深入分析,做出嚴謹、科學的綜合判斷。

第三條

省地震局應召開周會商、月會商、年度會商和臨時會商,市地震局和專業台站應召開月會商會、年度會商會和臨時會商。

第四條

省局的周、月、臨時會商由省局預報中心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包括:省局預報中心全體人員,省局監測信息中心測震室、前兆室負責人,太原基準地震台有關技術人員,省局監測預報處相關人員;分管監測預報的副局長參加月會商會。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參會。
省局年度會商會由監測預報處組織,參加人員包括:參加省局月會商的全體人員,各市地震局、專業台站預報人員,省局各部門代表。

第五條

市地震局月、年度會商會及臨時會商會由市地震局監測科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市地震局分析預報人員,市地震局監測科人員,市地震局分管監測的副局長。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參會。
專業台站月會商會、年度會商會及臨時會商會由分管監測的台長召集並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台站全體人員。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參會。

第六條

省局周會商會於每周三上午九時召開。月會商會原則上在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三上午與周商會一併召開,如中國地震局另有通知則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年度會商會一般定於每年11月份召開。
市地震局、專業地震台月會商會於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二召開,年度會商會一般於每年11月份前,必須保證在省局召開年度會商會前召開。

第七條

周會商主要內容:對上周的會商提出的異常進行跟蹤;分析研究地震活動性和各類前兆監測數據,及時發現新的異常變化;討論總結出會商意見。

第八條

月會商主要內容:對上次月會商會的結論進行檢驗;研究地震活動和我省(區域)前兆觀測資料變化的新情況,對下月的震情做出綜合分析判定。各市地震局、各台站應將會商重點放在異常的判定和核實。

第九條

年度會商主要內容:總結年度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情況,尤其是重點監視區震情的發展變化情況;對近年地震活動和其他各種觀測資料的變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下一年度或稍長時間內我省(區域)及周邊地區地震活動的趨勢。

第十條

如出現重大宏、微觀異常、發生顯著地震事件、中國地震局或當地政府要求提出震情會商意見等情況應召開臨時會商會。

第十一條

參加會商會人員應充分收集我省(區域)及鄰近地區台站觀測資料及巨觀觀測點的觀測資料,進行分析、匯總,提出綜合分析意見。會商會主持人負責對各項材料收集整理,編入會商意見。

第十二條

設立專用會商會議記錄簿。各種會商會均應認真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年度會商會還應附會議代表名單)、主持人、會議議程、發言要點、會商主要結論等。

第十三條

會商意見必須存檔。對異常事件,必須在會商會前作好異常核實工作,並初步給出異常結果判定。

第十四條

一、省局周、月、臨時會商意見由局預報中心負責人簽發後,於當日上報中國地震台網中心, 月會商意見和有情況的臨時會商意見由局辦公室及時報省政府。
二、省局年度會商意見和經震情會商形成的地震預報意見,應經過山西省地震預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由局長簽發後,報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和省政府。
三、市地震局和專業台站會商意見由分管監測的副局長或分管監測的台長簽發,上報省局預報中心。一般情況下,會商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報預報中心信箱,如會商意見中有重要異常情況或有明確的地震預測意見,要按保密規定及時上報山西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和預報中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一、

其他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所預測地的地震部門書面報告,或者直接向省地震局預報中心、中國地震局台網中心書面報告。收到書面報告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省地震局統一印發的登記表進行登記並出具接收憑證。同時應立即將報告的電子文檔或書面文檔的掃描件報省地震局預報中心,並轉發給預測地地震局。

二、

各級地震部門要規範地震預測意見的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地震預測意見的受理、處置、回復和建檔工作。

第十七條

省地震局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通過震情會商形成地震預報意見。

第十八條

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程式發布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山西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原《山西省地震震情會商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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