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辦法

《山西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辦法》在2002.04.10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0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範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防工程的維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國防工程是指,軍隊與地方共同維護管理(以下簡稱軍民共管)的國家直接用於國防目的的永備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共同責任,軍事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認真履行《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第四條 省軍區司令機關主管全省的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各市(地)軍分區司令機關,縣、市、區人民武裝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
第五條 有軍民共管任務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派出機構,應明確分管領導,由辦公廳(室)負責協調本行政區的地方有關部門,落實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
第六條 由共管任務的鄉、鎮、街道辦應建立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小組,由鄉、鎮、街道辦主要行政領導擔任組長,鄉、鎮、街道辦的武裝部門領導任副組長,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駐地軍事機關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建立軍地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國防工程軍民共管工作問題。省每兩年一次,各市(地)、縣(市)、區每年一次;鄉、鎮、街道辦根據需要召開。
軍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辦理;對超出本級許可權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
第八條 鄉、鎮、街道辦軍民共管小組,應結合當地實際,與國防工程所在村的村委會簽訂《國防工程共管共護協定書》。協定書主要內容應包括:管護責任、管護義務、具體管護措施以及簽約人等。國防工程所在行政村、廠礦企事業單位應制定《國防工程保護公約》,並公示於眾。
第九條 嚴禁在劃定的國防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和國防工程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涉外項目;
(二)開山採石、採礦和採伐林木;
(三)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公路;
(四)打開坑道和永備工事口部或破壞偽裝;
(五)在國防工程記憶體放物資器材或從事種養殖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六)從事危害國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第十條 建有國防工程的縣(市)、區,應結合普法教育、國防教育和軍民共建活動,制定年度宣傳教育計畫,並利用大眾媒體和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形式,開展保護國防工程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實行由主管部門委託當地人民政府聘請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看管為基本形式,工程分布相對集中的可以採取分片承包的方式,指定工程所在的鄉、鎮、街道辦,實行定人員、定任務、定標準的工程管護承包責任制。
國防工程數量超過30個(條)的縣(市)、區,當地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組建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專業分隊。維護分隊的主要任務是:每年在封凍和雨季前集中對工程進行維修;定期對工程進行啟封保養,封閉偽裝;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執行維護、搶修任務。
第十二條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的推薦、審定,按《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縣人民武裝部要對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進行崗前管護知識、技能及安全保密和履行職責的培訓教育,並簽訂責任書,建立工程維護管理員的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對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情況,省、市(地)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鄉、鎮、街道辦每半年對所管護的工程檢查一次;管護員每半月檢查一次;雨季前後等特殊情況及時檢查。對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各級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解決。
第十四條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發生變化時,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雙方到現場進行交接。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進行調整時,縣(市)、區和主管部門到實地組織交接和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按照《國防工程軍民共管質量評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市(地)每兩年對所管護的國防工程進行一次質量評定,並建立檔案。縣(市)、區每年組織一次維管質量評比,獎優罰劣。
第十六條 國防工程檔案應實行分級、分類保管。市、(地)、縣(市)、區主管部門要建立專櫃(專檔),指定專人保管,加強保密管理。
第十七條 在國防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或興建其他大型項目,應當徵得國防工程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軍事機關和當地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同意,並不得影響國防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八條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各級軍事機關對維護管理專項經費應單獨建賬,嚴格預決算制度,合理使用,計畫開支,禁止挪作它用。
第十九條 省軍區每兩年、軍分區每年對所屬單位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審計。檢查審計內容包括:年度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完成情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執行情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投向使用情況;工程管護人員看管費兌現情況等。
第二十條 聘用維護管理員應簽訂聘用契約書,聘用契約書應明確維護管理員的報酬,並根據完成任務情況按時兌現,每條(個)坑道(工事)管護經費由縣(市)、區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防工程遭受自然和人為損壞較嚴重,專項經費難以保障時,由主管部門商請地方政府協助解決,地方財政應根據實際情況撥給專項經費,確保損壞工程儘快恢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對維護管理人員可以減免義務工,或給予一定數量的經濟報酬;對認真履行管護責任、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國防工程維護管理員履行職責的傷亡撫恤,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危害國防工程、妨礙國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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