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於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
- 外文名:Shanxi Province people's assessors election method
- 通過會議:山西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 發布日期:1980-07-10
- 生效日期:1980-07-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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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民陪審員,農村由人民公社和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城市按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一律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縣和市轄郊區可按每個人民公社、鎮選舉二至三名,城市可按選區選出一至二名,具體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人口密度、法院受理刑、民事案件的多少、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多少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意見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或革命委員會)批准後分配。
人民陪審員當選後,不論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一律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當選證書。當選證書由省司法廳統一印製。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是,在本辦法公布以前已經由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一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