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

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於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
  • 外文名:Shanxi Province people's assessors election method
  • 通過會議:山西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 發布日期:1980-07-10
  • 生效日期:1980-07-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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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是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目的是為貫徹實施憲法及有關法律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實行陪審制度的規定。

內容簡介

人民陪審員,依照《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擔任。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者除外。
人民陪審員,農村由人民公社和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城市按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一律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縣和市轄郊區可按每個人民公社、鎮選舉二至三名,城市可按選區選出一至二名,具體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人口密度、法院受理刑、民事案件的多少、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多少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意見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或革命委員會)批准後分配。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不限於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人名額二分之一至一倍。
選舉人民陪審員,其候選人的提名、選舉程式、辦法等,適用《選舉法》關於人民代表提名、選舉的各項規定。
人民陪審員當選後,不論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一律由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當選證書。當選證書由省司法廳統一印製。
山西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法令、政令有牴觸者,以國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為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是,在本辦法公布以前已經由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一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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