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地區:山西省
  • 條數:二十二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修訂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組部《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3〕2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工作,按照省委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對規範和改進各類考核評價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結合開展考核評價以來的工作實踐,經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定,並報經省委同意,對《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暫行辦法》(晉政發〔2013〕10號)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的原則
(一)穩定性原則。充分考慮考核評價工作的連續性與考評結果的銜接性,實行大穩定、小調整。
(二)導向性原則。進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點,充分發揮考核評價體系在實際工作中的導向作用。
(三)統一性原則。堅持總體考核與部門專項工作相銜接,體現整個考核評價工作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四)科學性原則。進一步增強考核評價指標的代表性和針對性,更加科學、客觀地反映各縣(市、區)工作實際。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範指標名稱。將“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人均財政一般預算收入”、“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速度”,規範為“公共財政收入”、“人均公共財政收入”、“公共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將“中等職業教育覆蓋率”規範為“免學費縣級配套資金到位率”。
(二)調整C類縣(國定貧困縣)指標及權重。取消C類縣指標體系中經濟發展部分的“地區生產總值”和“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指標,增加“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指標,權重為3分;在民生改善部分增加“減貧人口”指標,權重為3分。
(三)調整表彰獎勵方式。省政府通報年度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結果。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組辦公室發文,對22個A類縣(市)綜合考核評價前5名、38個B類縣(市)綜合考核評價前8名、36個C類縣綜合考核評價前7名、23個市轄區綜合考核評價前5名,以及縣域四個類別中名次進位最快的各1個縣(市、區),進行表彰獎勵。
(四)規範一票否決事項。根據省考核辦《關於清理和規範“一票否決”考核事項的意見》(晉考辦發〔2014〕1號),一票否決的內容調整為:“各縣(市、區)在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人口和計畫生育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或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表彰資格,一票否決意見由相關責任部門提出,報省政府統一審定。” 
除以上修訂內容外,原暫行辦法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考核評價範圍、考核評價主要方法、組織實施等保持不變。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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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晉政發〔2013〕10號檔案公布。根據2014年6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山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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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率先走出資源型地區轉型跨越發展新路的重大戰略部署,引導和激勵各縣(市、區)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積極發展壯大縣域經濟,科學考核和客觀評價縣域經濟發展狀況,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價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突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緊密圍繞加快推進工業新型化、農業現代化、市域城鎮化、城鄉生態化等重要任務,帶動農村、農業和農民加快發展,實現強縣富民的根本目標。建立科學、公正、公平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實行分類定量綜合監測考評,客觀反映縣域經濟發展狀況,引導各地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有效調動各縣(市、區)加快發展的積極性,促進全省縣域經濟在轉型跨越發展中形成各具特色、競相發展的新格局。
第二條 基本原則:堅持科學導向原則,體現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引導縣域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全面和重點相結合的原則,突出重要工作和重點任務,體現綜合考評的效果;堅持近期和長遠相兼顧的原則,體現考評工作的前瞻性和針對性;堅持分類考評、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考慮縣域經濟發展的差異,注重考評方法的科學性和操作性,推動縣域經濟加快轉型跨越發展。
二、考核評價範圍
第三條 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範圍為全省96個縣(市)和23個市轄區。96個縣(市)按區位特點、資源稟賦、發展取向、發展基礎等分為三類:A類縣(市)22個,為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的煤炭大縣(市)(近三年煤炭產量〔在地統計〕平均在400萬噸以上),B類縣(市)38個,為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的無煤縣(市)或煤炭產量較小的縣(市),C類縣36個,為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範圍內的縣。縣域分類每三年調整一次(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範圍及縣〔市〕分類見附屬檔案1)。
第四條 為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比性,根據縣(市)和市轄區的不同特點和發展取向,分別採用不同的指標體系進行考核評價。
三、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條 根據黨的十八大及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十二五”規劃綱要及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部署,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分為經濟發展、經濟結構、民生改善和資源環境四大類。其中A、B類縣(市) 採用同一套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指標為34項,C類縣採用一套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指標為34項,23個市轄區採用一套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指標為32項(縣市和市轄區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和附屬檔案4)。
第六條 經濟發展指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公共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重點工程任務完成率、糧食總產量、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人均公共財政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公共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
地區生產總值、公共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糧食總產量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指標,重點反映縣域經濟規模、綜合競爭能力、項目帶動和發展後勁,是考核評價的基礎性指標。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人均公共財政收入具體反映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體現考核評價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考核評價的重點指標。地區生產總值、公共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等速度指標主要反映縣域經濟發展的活力和工作實效。
第七條 經濟結構指標包括工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新興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新興產業包括裝備製造業、煤化工產業、建材產業和食品加工業等)、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民間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比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占鄉村勞動力比重、城鎮化發展水平(包括城鎮化率、保障性住房完成率、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集中供熱、燃氣普及等城鎮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水平等方面內容)。主要反映實施工業強縣戰略、提升服務業發展水平、加快推進城鎮化和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等重點工作任務的實績。
第八條 民生改善指標包括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考核評價指數(包括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達標率、公共文化服務投入增長指數等內容)、城鎮新增就業人數、新農保參保率、城鎮社會保險參保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內容)、國中階段畢業生升學率、免學費縣級配套資金到位率、每千人執業(助理)醫師數和每千人註冊護士數、農村自來水入戶率、減貧人口。主要反映在民生改善中重點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社會保障水平、科學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的工作導向。
第九條 資源環境指標包括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地量、年度造林合格面積任務完成率、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萬元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能耗、萬元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水資源利用綜合指數(包括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實灌面積、地下水位升降幅度等內容)、環境綜合指數(包括環境空氣品質及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煙塵、工業粉塵等6項主要污染物排放削減率)。主要反映建設“兩型”社會,實現“綠化山西、淨化山西、氣化山西、健康山西”的工作成效。
第十條 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權重分配是動態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結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權重分配將適當修訂和完善。
四、考核評價主要方法
第十一條 考核評價指標的綜合評價方法以改進的功效係數法為主,實行加權匯總百分評定製。具體辦法是對各項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根據指標權重進行加權匯總,依據得分多少確定縣(市)和市轄區綜合排序(具體測評方法見附屬檔案5)。
第十二條 考核評價指標數據的統計調查任務,主要由統計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承擔。為確保考核評價數據的嚴肅性,考核評價指標數據統一由統計部門組織進行審核、匯總、計算。省直各有關部門按照分解的任務,負責本部門相關指標數據的調查審核,並按要求報省統計局(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任務分解表見附屬檔案6)。
第十三條 省統計局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價指標統計報表制度,明確各項考核評價指標的口徑、範圍、計算方法,對各縣(市、區)統計數據進行聯審,數據審核無誤後,由省統計局按照監測評價辦法進行匯總和綜合測評,測評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五、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省政府每年通報年度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結果。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組辦公室發文,對22個A類縣(市)綜合考核評價前5名、38個B類縣(市)綜合考核評價前8名、36個C類縣綜合考核評價前7名、23個市轄區綜合考核評價前5名,以及縣域四個類別中名次進位最快的各1個縣(市、區),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的縣(市、區)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表彰資格:各縣(市、區)在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人口和計畫生育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或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表彰資格,一票否決意見由相關責任部門提出,報省政府統一審定。
第十六條 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結果的使用,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晉發〔2011〕16號)的規定執行。
六、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省統計局具體負責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的日常工作。各市統計局、省屬各市調查監測中心組織協調並配合省直部門負責轄區內各縣(市、區)考核評價數據的蒐集、審核和複查工作。
第十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統計局、省屬各市調查監測中心於次年2月底前向省統計局報送縣(市、區)考核評價統計數據,省統計局次年3月底前將綜合測評排序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九條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工作,把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納入縣域經濟發展整體規劃,不斷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在考核評價工作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考核評價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確保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 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地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依法提供客觀真實的考評基礎數據。對數據不實、弄虛作假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不斷完善統計調查體系,健全統計調查網路,確保考核評價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 加強考核評價數據質量監控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對考核評價數據的事前、事中、事後質量控制,建立嚴格的數據質量監控體系,確保數出有據、真實可信。省統計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各縣(市、區)的考核評價數據進行質量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評定考核評價數據質量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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