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山西省縣域經濟監測考核辦法
(晉政辦發〔2006〕9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我省縣域經濟發展的監測考核,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統計局制定了《山西省縣域經濟監測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晉政辦發〔2006〕9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我省縣域經濟發展的監測考核,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統計局制定了《山西省縣域經濟監測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辦法正文
山西省縣域經濟監測考核辦法
為了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縣域經濟的若干意見》(晉發〔2005〕1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區域發展的要求,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分類指導、整體發展的原則,全面、客觀、公正、動態地對全省縣域經濟進行監測和考核。同時,鼓勵先進,扶優扶強,使我省縣域經濟發展有活力、有動力,促進各縣(市)綜合實力和競爭能力的不斷提高,為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監測考核範圍
按照縣域經濟的概念,全省共監測85個縣和11個縣級市,不包括11個地級市所屬的城區、郊區和礦區。
三、監測考核指標體系
我省縣域經濟監測考核的指標體系設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借鑑兄弟省市有關縣域監測考核方法,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科學、簡易、可比的原則,既反映總量水平,又反映增長情況;既注重經濟成長的規模和速度,又注重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並分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進行考核評價,最後計算編制綜合指數。指標體系分兩部分,共15個指標。
1.經濟發展指標(反映經濟發展水平、結構和速度)
(1)地區生產總值
(2)人均地區生產總值
(3)地區生產總值指數
(4)財政總收入
(5)一般預算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
(6)第三產業比重
(7)非公有制經濟比重
(8)外貿進出口總額
(9)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農民人均純收入
(11)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
2.資源環境指標(反映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12)森林覆蓋率(造林合格面積)
(13)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綜合能耗下降率
(14)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率
(15)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平均耗水量下降率
指標體系是動態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統計工作的加強,將對指標體系做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和完善。
四、監測考核方法
實行加權匯總百分評定製,確定縣域經濟綜合實力排序。具體辦法是對綜合考核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依據確定的權重對各項指標進行加權匯總,依照得分多少確定全省縣域經濟綜合實力排序。
考核工作基期年為2005年。每年公布全省各縣域經濟社會綜合實力排序結果。
五、組織實施
監測考核由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其中,統計監測工作由省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共同負擔”的原則,列入省級年度財政預算。
1.全省縣域經濟統計監測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每年4月初省統計局將各縣(市)統計監測結果報送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
2.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專家,根據各項指標對縣域經濟的影響程度,確定各指標及其權數(權數不對外公布),根據各指標的權數輕重,分別對各縣(市)經濟指標進行計算。
3.對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由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報省縣域經濟領導組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為了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縣域經濟的若干意見》(晉發〔2005〕1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區域發展的要求,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分類指導、整體發展的原則,全面、客觀、公正、動態地對全省縣域經濟進行監測和考核。同時,鼓勵先進,扶優扶強,使我省縣域經濟發展有活力、有動力,促進各縣(市)綜合實力和競爭能力的不斷提高,為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監測考核範圍
按照縣域經濟的概念,全省共監測85個縣和11個縣級市,不包括11個地級市所屬的城區、郊區和礦區。
三、監測考核指標體系
我省縣域經濟監測考核的指標體系設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借鑑兄弟省市有關縣域監測考核方法,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科學、簡易、可比的原則,既反映總量水平,又反映增長情況;既注重經濟成長的規模和速度,又注重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並分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進行考核評價,最後計算編制綜合指數。指標體系分兩部分,共15個指標。
1.經濟發展指標(反映經濟發展水平、結構和速度)
(1)地區生產總值
(2)人均地區生產總值
(3)地區生產總值指數
(4)財政總收入
(5)一般預算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
(6)第三產業比重
(7)非公有制經濟比重
(8)外貿進出口總額
(9)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農民人均純收入
(11)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
2.資源環境指標(反映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12)森林覆蓋率(造林合格面積)
(13)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綜合能耗下降率
(14)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率
(15)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平均耗水量下降率
指標體系是動態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統計工作的加強,將對指標體系做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和完善。
四、監測考核方法
實行加權匯總百分評定製,確定縣域經濟綜合實力排序。具體辦法是對綜合考核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依據確定的權重對各項指標進行加權匯總,依照得分多少確定全省縣域經濟綜合實力排序。
考核工作基期年為2005年。每年公布全省各縣域經濟社會綜合實力排序結果。
五、組織實施
監測考核由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其中,統計監測工作由省統計局組織實施。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共同負擔”的原則,列入省級年度財政預算。
1.全省縣域經濟統計監測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每年4月初省統計局將各縣(市)統計監測結果報送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
2.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專家,根據各項指標對縣域經濟的影響程度,確定各指標及其權數(權數不對外公布),根據各指標的權數輕重,分別對各縣(市)經濟指標進行計算。
3.對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由省縣域經濟領導組辦公室報省縣域經濟領導組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