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山西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2015年第17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5年11月12日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通過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2014年12月5日上午,山西大學校長賈鎖堂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在文科樓12層會議室,就《山西大學章程》修訂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2016年3月2日山西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山西大學章程》並予以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大學章程 
  • 制訂單位:山西大學
  • 核准單位:山西省教育廳 
  • 制定時間:2015年11月12日
  • 通過時間:2016年3月2日
  • 適用單位:山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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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山西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2015年第17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5年11月12日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山西大學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4次會議評議,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章 學 生
第七章 辦學活動
第八章 經費與資產
第九章 對外關係
第十章 附 則

正文

序 言
山西大學創立於1902年,初名山西大學堂,是中國近代創辦最早的三所國立大學之一。1912年,改稱山西大學校。1931年,改稱山西大學。1943年,改稱國立山西大學。1953年經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更名為山西師範學院。1959年恢復山西大學校名。1998年,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將山西大學列為山西省重點建設大學。2005年,山西大學成為山西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同建設的省部共建大學。2012年,山西大學成為全國十四所“中西部高校提升綜合實力”入選高校之一,邁上國家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大學的新平台,跨入了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新階段。
山西大學創立之初就肩負“昌明正學、救弊扶顛”的民族夢想,較早引進和傳播了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知識和學術思想。從傳統學堂到現代大學,山西大學始終根植於華夏文明的沃土,積澱了歷久彌新的文化底蘊,形成中西會通、求真至善、登崇俊良、自強報國的優良傳統。歷經不同的歷史階段,山西大學始終與祖國共命運,與時代同進步,培養碩學閎才,探索前沿科技,服務國家與社會,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卓越人才,為中國高等教育的創建與發展做出了顯著的貢獻。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保障舉辦者、學校及師生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富有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好山西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山西大學;英文名稱為 Shanxi University,英文縮寫SXU。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塢城路92號。
學校設有三個校區,分別為:塢城校區、大東關校區、東山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著力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六條 學校的校訓為:求真至善、登崇俊良。
第七條 學校的校徽是圓形徽標。校徽分為內外兩環。內環是山西大學堂舊址的教學大樓,下方有“1902”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山西大學章程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左上方以校徽為基本構成元素,右方為簡潔曲線圖形組合的輔助圖形。
山西大學章程
學校校歌是《山西大學校歌》。
學校校慶日為5月8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九條 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及研究單位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加強學校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訂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五)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單位等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制定、調整收入分配方案;
(八)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核發相應學業證書,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規定;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五)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 中共山西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任期目標和年度重點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校長應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以及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學校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第十六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七條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學校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保衛武裝部和學生工作部門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二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部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注重辦學特色、爭創一流。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對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校長、副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參加會議。經校長同意,可邀請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審定。
校長辦公會議定期召開,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校長辦公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學校行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對學校重大學術事務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行使評定、諮詢等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委員三十五人,由推選委員、當然委員組成。推選委員由院級學術分委員會推選產生;分管學術工作的副校長是學術委員會當然委員。校長根據學術工作需要可從國內外知名學者中提名特邀委員參與專門事項的投票表決。
學術委員會中,四十歲以下青年教師委員不少於兩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和院所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所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連任委員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從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提名,經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或應校長要求召開,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的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議召開。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
學術委員會會議表決原則上採用實名投票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才通過,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科學研究委員會、師資隊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學位委員會等專門工作委員會,也可在學院設定院級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院級學術分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和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承擔相關職責和處理學術事務,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充分發揮民主黨派作用,支持民主黨派為學校的改革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依據學校舉辦者核定的機構編制數設定黨政機構、群團機構、附屬機構;按照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需求,設定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和研究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符合學校自身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各黨政機構的職責、許可權與分工,健全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
第三十三條 黨政機構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能,建立健全內部組織的組織規則、議事規則和辦事程式等,形成健全、規範、統一的制度體系,為師生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共青團山西大學委員會,各學院(系)設立分團委。學校團委、分團委按照共青團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山西大學工會,各二級機構可按照規定設立分工會。工會、分工會按照工會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系)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可以設立學院黨委(系黨總支)。
學院黨委(系黨總支)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的各項決定在學院(系)的貫徹落實,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支持院長(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院長(主任)在民主推薦或校內外招聘的基礎上,由學校任命。
院長(主任)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積極負責地行使教學管理、學科建設、科研管理、學生管理和安全工作等職能。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黨、政領導班子應當按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合作。
第四十條 學院(系)設立院(系)學術分委員會,按《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院(系)根據實際探索教授治學的途徑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學院(系)學術管理創新,促進學院(系)學術發展。
第四十二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
重點研究機構是學校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重點研究機構實行所長(主任)負責制,所長(主任)在民主推薦或校內外招聘的基礎上,由學校任命。
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 各教輔機構和附屬單位根據學校規定,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
(二)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職業道德規範;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熱心學校公益活動,積極參與校園文化建設;
(五)愛護和尊重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立德樹人;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精簡效能原則,合理設定崗位。
學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四十八條 學校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實行下列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證書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照規定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續聘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績效工資制度,教職工的工資分配應當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教育發展中心,編制教職工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通過支持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制定教師職業生涯規劃等多種形式促進教師職業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懲處。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校及學校工會商定的有關事項;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
學校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學院(系)、研究機構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履行教代會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任務,並向教代會負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
學校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期間的執行主席由主席團推薦成員輪流擔任。
大會的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會議。
學校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
學校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學校教代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獲得學業和品德等方面的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參加學術文化交流和學習深造的機會;
(四)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五)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困難幫助;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八)就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及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制度;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敬師長;
(三)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及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學生,授予學位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六十四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強化思想引領,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第六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業創新、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以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六十六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成績突出或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或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障體系,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學生可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辦學活動
第七十二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辦學的根本任務,要努力培養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領軍型精英人才、套用型高端人才、創新型拔尖人才、複合型創業人才。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農學、醫學等學科;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突出優勢和特色;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動態調整學科專業結構。
第七十四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適當調整辦學結構和規模,適當開展各種層次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七十五條 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和學位授予辦法,依法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師德為先、教學為要、科研為基”的要求,以中青年教師培養和教學團隊建設為重點,培育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高水平教學團隊和教學名師。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據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
第七十八條 學校圍繞科學前沿和區域重大戰略需求,整合校內外學科、科研資源,建設多學科融合、多團隊協作、多技術集成的協同創新中心,建立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三位一體”的創新體系。
第七十九條 依託協同創新中心及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高新技術的套用研究與開發,產出重大科研成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核心競爭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八十條 學校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倡導“勤奮嚴謹、信實創新”的學術風氣,反對學術腐敗和學術不端行為。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學校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校建立並不斷改進科研考核和評價體系,不斷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八十二條 學校主動應對區域重點產業科技需求,大力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融入國家和區域創新體系,實現人才鏈、創新鏈與產業鏈的無縫對接,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八十三條 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堅持用先進思想和文化,為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高質量的決策諮詢服務。
第八十四條 推進教育資源、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面向特定公眾的公益培訓,適度開放圖書館、實驗室。
第八十五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宗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充分挖掘厚重的三晉文化,助推三晉文化產業化,促進區域文化的繁榮發展。
第八十六條 學校堅持面向國際、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交流,鼓勵學院、重點研究機構與國際組織合作承擔科研項目,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招收留學生、舉辦孔子學院等多種形式,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提升學校辦學水平。
第八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服務保障體系,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科研提供安全保障,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第八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八十九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收益等渠道增加辦學經費;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用於辦學。
第九十條 學校收入支出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預算,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第九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經濟責任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強化財務運行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採取“歸口負責”的原則,對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由學校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合理配置資源,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建立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推動國有資產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努力實現保值和增值,確保學校的投資收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九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九章 對外關係
第九十八條 學校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地加強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際組織等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大力推進協同創新,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十九條 學校依法開展信息公開,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切實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一百條 學校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傳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設立山西大學理事會。理事會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開展外部聯繫,是學校與社會合作的紐帶。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積極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和其他方面的服務。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山西大學校友會。校友會的宗旨是弘揚百年學府的優良傳統,加強學校和海內外各界校友的聯繫,促進校友和學校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校友會建立校友工作辦公室,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
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由學校向全校和社會公開發布。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百零七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予以制定、修改,其內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零八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後啟動修訂程式。
本章程修訂程式依據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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