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速公路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規定

山東省高速公路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規定

《山東省高速公路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效率和保險理賠服務能力,有效減少高速公路交通擁堵和次生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速公路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規定
  • (一):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 (二):車輛零部件掉落或遺灑的
  • (四):行駛中向車外拋灑雜物的
第一條 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效率和保險理賠服務能力,有效減少高速公路交通擁堵和次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機動車財產損失且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適用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無過錯,另一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全部責任:
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一);
(二)掉頭、倒車、逆行、溜車或者在匝道上超車的;
(三)車輛零部件掉落或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四)行駛中向車外拋灑雜物的;
(五)變更車道時,妨礙相關車道內其他車輛通行的,或者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六)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的;
(七)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過錯的,共同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條 在發生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按照有關規定設定警告標誌,組織車上人員迅速撤離至安全地點。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現場及車輛拍照固定證據,記下車牌號及聯繫方式後,迅速撤離現場,約定到收費站、服務區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進行後續處理。其他車輛遇到交通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避讓。拍照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時,應當從交通事故現場的前方、後方和車輛的接觸部位分別拍照,照片中號牌應清晰,應能夠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態和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撤離現場後,應查驗並可互拍當事各方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參保及損失情況等;並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費票據等證明材料。
因條件限制無法拍照的,可以文字、音視頻等方式記錄交通事故現場情況。
第五條 撤離現場後,當事人應當將車輛停靠在約定的地點,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異議的,應當報警等候處理。
保險公司接到當事人報案後,可以通過電話或簡訊等方式,引導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保險公司應當與當事人約定方便地點,記錄交通事故相關信息,辦理定損、理賠相關事宜。保險公司人員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查勘交通事故現場。
交通事故中無責方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的,可以不向保險公司報案,留好相應的聯繫方式和證據後可自行駛離。
第六條 當事人協商達成協定的,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號牌號碼、車輛類型、當事人的責任、投保公司等內容,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確認後,各持一份。並按照當事各方與保險公司預定的方式進行理賠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有效號牌、無有效檢驗合格標誌、無有效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四)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六)碰撞交通設施、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五)、(六)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第四條的規定,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錄像,標劃車輛位置,固定證據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第八條 一方當事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由責任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
各方共同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可任意選擇一方保險公司辦理查勘定損。受理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為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當事人出具各方車輛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對一方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材料,其他保險公司應認可。
第九條 各方共同承擔事故責任、且均投保交強險,如果僅涉及車輛損失(包括車上財產和車上貨物、不含人員傷亡和車外財產損失)且各方車輛損失金額均在2000元以下,當事人同意採用互碰自賠方式處理的,各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互碰自賠處理辦法執行。
對車輛損失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各方均投保山東省內同一公司交強險和商業險,在事故當事各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互碰自賠的原則處理。
第十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達成協定的,可以憑下列材料,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的理賠範圍內按照事故責任向對應的保險公司索賠:
(一)索賠申請書;
(二)記錄規定內容的書面協定;
(三)損失情況確認書(定損單)或者車輛修理髮票;
(四)駕駛證和行駛證(複印件或者照片)。
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賠償額度內予以賠償,不得以當事人未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為由,拒絕或拖延賠付。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路政人員接到報案或巡邏時遇到交通事故,對屬於快速處理情形的,應當指導或協助當事人進行現場快速處理。對發生第七條規定的情形,高速公路交警部門一時無法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先行到達的路政人員可以按照交警部門的要求,對現場拍照或錄像,標劃車輛位置,固定證據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交警部門對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現場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交通警察接到指令抵達交通事故現場,對屬於快速處理情形,當事人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應對其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以200元罰款。當事人拒絕自行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的,適用簡易程式,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對不屬於快速處理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在適當地點設定臨時或者固定的高速公路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快速理賠服務場所。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對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快速理賠工作提供支持。未設定服務場所的,保險公司可以在高速公路主要的收費站、服務區附近設定查勘點,採取公司派駐或聘請公估等方式,安排專業理賠人員負責查勘和理賠。
對外省市保險公司承保車輛在山東出險的,相應公司設在山東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相應的理賠服務。
第十四條 省保險行業協會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理賠工作流程,並及時調整完善。各保險公司要對照流程和工作要求,出台具體辦法,細化工作措施,簡化相關手續,提高理賠效率,方便被保險人快速辦理理賠事宜。
第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逃避賠償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門報案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門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當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當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並取得代位求償權。高速公路交警部門對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各市保險行業協會、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應當建立交通事故真實性審查和信息共享機制,防範騙保、詐保等道德風險和違法犯罪行為。因審查交通事故真實性和理賠的需要,保險公司可以查閱高速公路交警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採集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和視頻資料。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交警部門、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保險行業協會及各保險公司要通過設定宣傳牌、印製發放宣傳資料、可變情報板發布等方式,廣泛宣傳高速公路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相關規定,引導駕駛人掌握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程式,快速協商處理高速公路機動車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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