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

《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是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11月8日修訂印發的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自2021 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
  • 印發機關: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印發日期:2021年11月8日
  • 發文字號:魯金監發〔2021〕6號
  • 實施日期:2021 年12月9日
  • 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8日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的通知
魯金監發〔2021〕6號
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我們修訂了《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已經2021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政策全文

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
  2013年以來,國務院、中國證監會對非上市公眾公司上市掛牌及相關規範工作進一步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將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發展和監督管理納入法治軌道。《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掛牌轉讓,掛牌公司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1號)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54號),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上市掛牌和定向發行等政策規定。對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200人公司),可按程式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等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時,需要按規定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確認函。為做好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將我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規範確認範圍
  按照《證券法》《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及企業上市掛牌的有關規定,歷史上曾存有一定問題,需要規範確認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公開募集公司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實施前,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向募集公司
  1.根據原國家體改委等五部委1992年5月15日發布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採取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1993年4月3日至7月1日,違規成立的有內部職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3.根據原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1日發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設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4.1996年底,根據《公司法》進行規範,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並依法進行重新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清理整頓證券交易場所後“下櫃”形成的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
  (四)股份未進行集中登記託管的200人公司。
  (五)其他需要省政府確認的200人公司。
  申請行政許可200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屬於200人公司的,應當參照本指引的要求進行規範。
  二、規範要求
  200人公司因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出具規範確認函的,其股權形成及公司運作的合規性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
  1.200人公司的設立、增資等行為不違反當時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目前處於合法存續狀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股份公司按照《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商業銀行增發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8〕24號)要求及中國銀保監會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2.200人公司的設立、歷次增資依法需要批准的,應當經過有權部門的批准。
  3.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轉讓過程中不存在虛假陳述、出資不實、股權管理混亂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訴訟、糾紛以及重大風險隱患。依法規範經營,最近3年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不存在未經批准擅自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
  4.200人公司應說明股權結構及其合規性,並詳細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十名股東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持股數量及比例、股東性質、股東之間的關聯關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股存在質押或其他爭議的,應說明具體情況。
  5.200人公司應說明歷史沿革及其合規性,主要包括:設立方式、發起人及其關聯關係、設立以來股本形成及其變化情況、設立以來重大資產重組情況以及實際控制人變化情況。
  200人公司的設立、增資、股份形成、股份轉讓及其他存在不規範情形的,應當經過規範整改,達到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就承擔相關後果作出承諾,由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確認並明確承擔相應責任。
  (二)股權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權清晰,是指股權形成真實、有效,權屬清晰及股權結構清晰。具體要求包括:
  1.股權權屬明確。200人公司應當設定股東名冊並進行有序管理,股東、公司及相關方對股份歸屬、股份數量及持股比例無異議。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或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以及通過“持股平台”(指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公司等持股主體)間接持股等情形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規範。
  2.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第三方之間不存在重大股份權屬爭議、糾紛或潛在糾紛。
  3.股東出資行為真實,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關行為已經得到有效規範,不存在風險隱患。
  4.確權。200人公司應當對股份進行確權,通過公證、律師見證等方式明確股份的權屬。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經過確權的股份數量應當達到股份總數的90%以上(含90%);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經過確權的股份數量應當達到股份總數的80%以上(含80%)。未確權的部分應當設立股份託管賬戶,專戶管理,並明確披露有關責任的承擔主體。
  5.股份託管。股份應委託經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股份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並由股份託管機構出具股份託管情況的證明。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管理、專門從事非上市股份公司或其它企業股權登記託管及相關業務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根據現有股權登記託管機構的實際情況,我省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登記託管工作由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東產權登記有限公司、青島藍海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承擔。
  (三)經營規範
  200人公司持續規範經營,不存在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破產風險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經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各項制度。
  200人公司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應當按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相關要求規範,以便為今後進入資本市場打下基礎。
  三、確認程式
  200人公司申請省政府出具規範確認函的,應履行下列程式:
  (一)200人公司首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指引的規定,自行規範整改,達到規範確認的要求。
  (二)律師、會計師、券商、股權託管機構等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相關意見書或專項說明。
  律師法律意見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司設立、股權形成及其變化情況,公司最近2年內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前十名股東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情況,股權質押或其他爭議情況,股權規範情況,股權現狀合法、合規性的結論性意見等。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書主要是對公司出資出具專項覆核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司設立及歷次增資的出資覆核情況及驗證結論等。
  券商對發行上市、掛牌的工作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相關工作情況報告,公司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作出的合規性說明,公司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規範等情況作出的合規性說明等。
  股份託管機構出具的託管證明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司股份託管時間、應託管股份數量、實際託管數量、託管完成時間,未託管股份數量及占總股本比例等。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報規範確認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關於公司股份發行、批准、託管、規範過程的情況及合規性說明;股份發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股份進行過清理的,說明相關清理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隱患等;明確承諾承擔相應管理或處置責任;對公司提請確認申請的初步審核意見等。
  (四)上報檔案。200人公司向省政府申請確認股權規範檔案上報材料清單如下:
  1.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關於股權形成過程的專項報告書;
  3.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承諾書;
  4.設立、歷次增資、歷次股份轉讓的批准檔案;
  5.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
  6.具有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書;
  7.券商工作報告書;
  8.股份託管機構出具的公司股份集中託管情況書;
  9.註冊地所在設區市政府向省政府上報的申請檔案;
  10.公司屬於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而來的應提交的相關批准檔案;
  11.其他需要的檔案、說明書。
  四、其他事項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本指引自2021 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8日。《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非上市公眾公司規範確認指引〉的通知》(魯金辦發〔2014〕4號)同時廢止。中國證監會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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