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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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2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子政務建設與發展,推進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提高政府服務與管理能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套用與服務、安全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向社會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經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
第四條 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整合共享、開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建設、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管理、指導、協調、推進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為轄區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維護或者購買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投資補助的,按照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雲節點,並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監管,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雲服務管理體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雲節點的建設、運行和監管,並將建設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得新建電子政務雲節點;已經建設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逐步歸併整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託省級或者市級電子政務雲節點開展部署業務系統、套用管理等活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網路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對政務服務的支撐能力。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共性套用支撐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提供保障。
第三章 政務數據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匯聚和統籌管理。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省級政務數據總目錄,統籌全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政務數據總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具體要求,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目錄更新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本部門政務數據採集、維護的程式,建立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的工作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採集的政務數據進行電子化、結構化、標準化處理,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購買社會數據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採購的數據應當納入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共享。
第四章 套用和服務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口、法人單位、空間地理、電子證照、公共信用、巨觀經濟等基礎資料庫和醫療健康、交通出行、生態環境等主題資料庫,逐步實現各級行政機關政務數據的統一匯聚、管理和套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本級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通過省級或者市級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為有關行政機關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二條政務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可以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部分行政機關共享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類型的,應當在本部門編制的政務數據管理目錄中註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可以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政務數據,但是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對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可以通過省級或者市級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直接獲取。
對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可以通過省級或者市級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向有關部門提出共享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有關部門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門應當按照答覆意見使用政務數據;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本級政務數據開放網站,向社會提供數據開放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政務數據開放網站向社會提供本部門有關政務數據的開放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放本部門政務數據,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數據安全、隱私保護和使用需求等確定本部門政務數據的開放範圍。開放範圍內的政務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
對於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務數據開放網站直接獲取。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務數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數據互聯、協同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提高政務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融合的政務服務工作機制,推行電子政務套用與服務;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政務服務事項時,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手段獲取的電子材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開放的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依申請開放的政務數據的,其利用數據的行為應當與獲取數據的申請保持一致。
第五章 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雲節點、電子政務網路和共性套用支撐系統等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定安全套用規則,建立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測評。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攻擊、侵入、干擾政務資料庫,破壞、竊取、篡改、刪除、非法使用政務數據等情形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網路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部門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務數據出現泄露、毀損、丟失等情形,或者有數據安全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建設管理、套用服務、安全保障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建設管理、技術套用、運行維護、共享開放等地方標準。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指定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的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培訓計畫,定期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評估工作機制,加強對有關部門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八條 危害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安全,或者利用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實施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執行本辦法。
郵政、通信、水務、電力、燃氣、熱力、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起草了《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我省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融合發展的一體化新型政務服務模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且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檔案(含證照),與紙質的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近年來,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套用不斷深入,在推進政府行政權力網上運行、提升“網際網路+”公共服務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基礎設施建設條塊割裂,網路互聯互通不暢,業務系統缺乏協同;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滯後,難以有效共享等問題依然存在,嚴重製約著網上辦事的深度和廣度。
為加快推進“數字山東”建設,徵求意見稿要求,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管理,除因特殊需求並經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批准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項目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實施,並統籌考慮縱橫向業務需求和數據共享與開放需要,支持全行業多領域套用,避免重複建設。
民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通常要報送材料,甚至為此反覆奔波。而推進全流程網上辦事,又遇到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效力不同等的現實制約。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以紙質或者本人到場等形式提出申請的外,應當優先接受能夠識別身份的以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且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檔案(含證照),與紙質的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針對辦事過程中“證明多、證明難”的突出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能夠通過政務數據平台共享的電子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在政務數據採集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範圍和程式,採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據信息。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應當取得被採集對象的同意;被採集對象拒絕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採集,並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政務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內容解讀

《辦法》對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範圍、分類、途徑、程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對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務數據開放網站直接獲取。
《辦法》明確政務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對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可以通過省級或者市級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直接獲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類型的,應當在本部門編制的政務數據管理目錄中註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
數據開放方面,《辦法》明確要建設政務數據開放網站,向社會提供數據開放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本部門政務數據的開放範圍,開放範圍內的政務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對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務數據開放網站直接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務數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針對民眾辦事手續繁瑣、證明材料多,政務信息不共享等備受詬病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數據互聯和協同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為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線上線下相融合的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政務服務事項時,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手段獲取的電子材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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