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外國建築企業承包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外國建築企業承包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8-12-10。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2-10
【生效日期】1988-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關於外國建築企業承包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8年12月10日)
第一條為促進中外建築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加強對外國建築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建設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國企業是指在本省境內承包建設工程而沒有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外國企業總包、分包或與當地中國建築企業(以下簡稱中國企業)合作承包房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外國企業承包建設工程的範圍:
(一)外國投資或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單獨承包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或分項工程。
(三)國內投資建設的工程中,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承包的分項工程。
第五條建設單位需要對外國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時,須先持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按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報省、市地城鄉建設、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對外委託或招標。實行招標的,應按照魯政發[1988]116號文中《山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對參加工程投標或接受委託的外國企業,由發包單位按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報省或市、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報請審查時,應提交外國企業的下列證件及檔案:
(一)所在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
(二)近期資產負債表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擬指派的工程現場負責人的姓名、國籍、技術職稱和簡歷;
(四)技術力量和施工機具情況;
(五)曾承建的主要工程名稱、規模、建設地點、工期和質量情況。
第七條外國企業接受發包單位的委託或中標後,須到山東省建築工程總公司登記,然後到工程所在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八條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建設工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與發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承包方與發包方應持契約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簽證,契約副本報工程所在地的城鄉建設、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及經辦銀行備案。
第九條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合作承包建設工程,應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主承包方,並由主承包方負責與發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辦理保險、工程保修、保證金和各種擔保事項等。
第十條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合作承包建設工程,雙方應簽訂合作承包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承包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合作雙方的名稱、註冊國家、住所、通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作承包的內容範圍和期限;
(三)合作承包的組織機構,雙方的職責、任務和工作制度;
(四)合作承包雙方對收取工程費用的貨幣構成,利潤分配或虧損金額的分擔辦法,並明確施工流動資金、各種擔保、保險費、工程保修保證金的分擔比例等事項;
(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
(六)契約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七)契約生效日期;
(八)契約使用文字(中外文對照)及其效力;
(九)契約簽訂日期、地點;
(十)雙方認為需在契約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外國企業或中外合作承包的主承包方,在簽訂工程承包契約時,應向發包單位提交履約擔保函,擔保金額由發包單位確定。在發包單位預付工程款時,外國企業或中外合作承包的主承包方,應提交工程預付款保函,保函金額為預付款總額。出具保函的單位,應是發包單位認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外國企業承包建設工程後,將部分工程分包的,應徵得發包單位的同意,並報省或市、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外國企業應在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後的一個月內,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證明、工程承包契約、《許可證》向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證》後,方準施工。
第十四條外國企業經註冊登記後,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有關銀行和稅務機關辦理人民幣、外匯結算開戶及納稅登記等事項;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統計機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應執行中國的施工規範和質量標準,並接受當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當採用外國的施工規範、質量標準時,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將有關規範、標準(中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外國企業承包的工程竣工時,應按照中國有關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交工手續。並向發包單位提交工程檢驗記錄、試驗報告和竣工圖等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需要中國勞務的,須經工程所在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內建築企業提供,並簽訂契約。
第十八條外國企業在辦理工程款結算時,發包單位應預留工程造價5%的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內未發生質量問題時,保修期滿後,要退還保修金。
第十九條外國企業在承包建設工程期間,應遵守《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和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關施工現場和市容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工程,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發包單位擅自向外國企業發包建設工程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該發包單位的主管機關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發包單位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必要的行政處分。
(二)外國企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中國勞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人民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三)外國企業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工程造價的1%罰款。
(四)外國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五)外國企業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稅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以上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二條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建築企業來本省承包建設工程,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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