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大財經課題研究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重大財經課題研究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動提升我省重大財經理論研究水平,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 號)、《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魯財教〔2016〕82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財經課題研究經費(以下簡稱課題經費),是指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年度預算安排,專項用於開展重大財經課題研究的經費。
第三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應堅持公平公正、講求效益、突出理論創新和實踐指導的原則,切實提高研究的前瞻性、時效性和實用性,為推進財政改革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四條 項目資金分配實行項目法。每年由省財政廳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統一組織申報課題並擇優立項分配資金。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項目責任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六條 項目資金應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項目資金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複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三)會議費、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
(四)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設備購置應當嚴格控制,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五)諮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專家諮詢等開支的費用。
(六)印刷費、宣傳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列印、項目研究成果印刷、課題研究成果彙編和推廣套用等費用。
(七)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八)其他支出: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相關,且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項目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十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管理使用。加大對項目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應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經費預算。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應根據合作協定分別編制單項預算,並由項目承擔單位匯總編制總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作協定和核定預算,及時轉撥合作單位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按規定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十四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按原渠道退回,結轉下年統籌用於資助項目研究。研究成果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項目的結餘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編制項目研究績效目標,嚴格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重大財經專題調研和財經形勢分析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11〕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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