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2021年10月,山東省衛生健康委等多部門聯合出台《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 
  • 印發時間:2021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主要內容,適用範圍,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主要內容

公費醫學生今後可以報考醫學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醫學專業,報考前須按照有關程式經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同意,並簽訂承諾繼續履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責任補充協定即可。據悉,公費醫學生分為5年制本科生和3年制專科生,培養專業主要為臨床醫學、中醫學、預防醫學、中西醫臨床醫學和針灸推拿(學)等專業,畢業後到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服務期不少於6年。

適用範圍

實施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簽訂《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協定書》的公費醫學生。原簽訂《山東省醫學生免費教育協定書》或《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協定書》且正在就讀的公費醫學生,按原協定執行,並參照本辦法管理,允許其按規定程式報考全日制醫學類碩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醫學專業。預防醫學等其他專業的培養參照臨床醫學專業有關規定,由培養高校和各市結合實際情況和專業相關要求執行。

辦法印發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衛發〔2021〕9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全省公費醫學生教育培養工作,根據教育部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意見》(教高〔2015〕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4號)精神,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9月2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實施,培養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幹得好”的優秀基層衛生人才,健全完善我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學生公費教育,是指在山東省面向本專科醫學專業實行的,由省財政承擔醫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教育費用,醫學生按照協定履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責任的培養管理制度。醫學生公費教育重點為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小病善治、大病善識、重病善轉、慢病善管”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人才。
  第三條 接受公費教育的醫學生(以下簡稱公費醫學生),由承擔培養任務的高校(以下簡稱培養高校)按照《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協定書》(見附屬檔案)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定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招生錄取
  第四條 公費醫學生分為5年制本科生和3年制專科生,培養專業主要為臨床醫學、中醫學、預防醫學、中西醫臨床醫學和針灸推拿(學)等專業。凡熱愛衛生健康事業,畢業後志願到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從事醫療衛生健康工作,具備夏季高考報考本專科醫學專業條件的高中階段畢業生均可報名。
  第五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根據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崗位編制以及衛生健康工作需要,確定公費醫學生需求計畫及培養專業,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求計畫報市衛生健康部門。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衛生健康部門。省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省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確定年度公費醫學生培養分市分專業計畫。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部門,遴選確定公費醫學生培養高校,統籌安排分市分專業招生計畫,確保招生培養與基層衛生人才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六條 公費醫學生面向我省行政區域內招生。本科在夏季高考普通類提前批次錄取,考生成績須達到普通類一段線;專科在夏季高考普通類常規批次錄取,考生成績須達到普通類二段線。經同批次徵集志願仍未完成的公費醫學生招生計畫,可轉為普通類招生計畫進行錄取。
  第七條 公費醫學生在錄取後,須與培養高校、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簽訂三方協定,書面承諾畢業後到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服務期不少於6年。服務期自畢業後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就業協定之日起計算,包含參加全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時間。未按規定簽訂協定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章 教育培養
  第八條 培養高校應當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疾病譜等區域特點,加強與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溝通,制定符合當地衛生服務需求的公費醫學生培養方案。
  (一)最佳化課程設定,統籌安排基礎醫學課程與臨床醫學課程,增加農村地區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地方病的診療防控,以及中醫學常用診療技術等教學內容,加強全科醫學理念和公共衛生專業素質培養,構建與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相適應的課程計畫和教學體系。
  (二)加強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增加公費醫學生到縣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縣級公共衛生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見習、實習時間。
  (三)強化職業素養教育、醫學倫理教育和醫德醫風教育,發揮思政課程和課程思政作用,培養人文醫學精神,幫助學生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增強服務基層、服務人民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全面提高公費醫學生培養質量。
  第九條 構建培養高校和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共同培養公費醫學生機制。培養高校要主動聯合地方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公費醫學生的培養和管理;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要積極協助培養高校,遴選建立公費醫學生基層衛生實踐基地,參與公費醫學生在校期間培養過程管理,關注公費醫學生成長發展。
  第十條 公費醫學生在校期間所需公費教育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撥付至培養高校,其中公費醫學生學費和住宿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由培養高校統籌使用。生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由培養高校按每人每月(共10個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標準足額發放給公費醫學生。
  第十一條 培養高校根據國家和山東省等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醫學生具體管理辦法。公費醫學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式,經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同意後,在醫學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公費醫學生在入學一年內,確因特殊原因不適合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無法繼續履行協定的,應當退還已享受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並由所在培養高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醫學類以外的專業。
  有志從醫並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根據各校轉專業規定,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同意,可在學校核定的公費醫學生招生計畫內轉為公費醫學生,簽訂協定並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其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補助。公費醫學生一般不得因轉專業延長修業期。
  因個人原因延期畢業的,需簽訂補充協定,承諾繼續履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責任,延續學年內的培養費用由公費醫學生個人承擔。
第四章 就業管理
  第十二條 公費醫學生就業工作,由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公費醫學生畢業前,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公費醫學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公費醫學生與定向縣域內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
  各市要提前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崗位有關政策宣教工作,暢通公費醫學生信息溝通渠道,妥善安排好公費醫學生崗位。要將公費醫學生在校期間的表現和學業成績納入招聘考察內容,每年11月前,培養高校要將次年公費醫學畢業生信息及培養情況傳送相關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對於學習成績優異、綜合素質良好的公費醫學生要擇優安排。
  第十三條 公費醫學生在定向就業縣域內,要重點安排到服務人口多、醫療需求大、醫生資源較為短缺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充分發揮其優勢與作用。
第五章 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 公費醫學生須嚴格履行協定,培養期、畢業後的履約管理分別由培養高校、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牽頭負責。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費醫學畢業生的履約管理,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培養高校等建立公費醫學生誠信檔案,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培養期,公費醫學生在協定解除後未按規定退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的,由培養高校通過法律途徑追繳。在服務期,違約公費醫學生未按規定退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的,由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追繳,並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公費醫學生違約的,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年限不計入服務期。
  公費醫學生需退還的公費教育費用,在院校教育階段,包括全部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按照每生每年1萬元計算;在服務期階段,除退還全部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外,還須增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期間財政投入的經費,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期間按照每生每年4萬元計算(其中全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按照每生每年4.5萬元計算),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期間按照每生每年2萬元計算。若財政補助標準調整,則按調整後的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公費醫學生因特殊疾病導致無法履行協定的,須提出中止協定申請,經培養高校審核、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後,經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定。公費醫學生應徵入伍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協定。
  (一)在校期間,經兩家及以上三級甲等醫院分別出具書面診斷書,診斷結果一致,確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服務期內,經兩家及以上三級甲等醫院分別出具書面診斷書,診斷結果一致,確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醫療衛生職業。
  第十七條 公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養高校有權解除協定,學生不再繼續享受醫學生公費教育政策,且須在解除協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培養高校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
  (一)被培養高校開除學籍;
  (二)受到培養高校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三)公費醫學生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 公費醫學生畢業後,符合入職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
  (一)未按協定和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工作安排按時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違約公費醫學生需在1個月內足額退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50%的違約金,由相關市根據有關程式將違約情況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管理。
  (二)未按協定和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工作安排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6年的,違約公費醫學生需在1個月內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退還所享受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50%的違約金,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年限不計入服務期,由相關市根據有關程式將違約情況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管理,同時按照人事管理程式解除其聘用關係,不再占用事業單位編制和崗位。
  (三)公費醫學生到服務期結束仍未取得《醫師資格證》的,須向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立即退還全部公費教育費用。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公費醫學生在協定規定的服務期內,如確有特殊原因,經用人單位同意、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可在縣級相應行政轄區範圍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流動。
  第二十條 公費醫學生履約報到就業後,應參加3年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2年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委派單位和培訓基地要確保公費醫學生在規範化培訓期間的相關待遇,培訓期間人事工資關係、社會保險關係不變,其工資仍按現行行政隸屬關係、經費保障渠道發放。
  第二十一條 公費醫學生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或助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按相關規定註冊為全科醫師或全科助理醫師。公費醫學畢業生在服務期內,醫師執業地點限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服務期內參加全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的,執業註冊按註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費醫學生可報考醫學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醫學專業,報考前須按照有關程式經定向就業市衛生健康部門同意,並簽訂承諾繼續履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責任補充協定。就讀碩士研究生或本科學習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費用補助。公費醫學生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或相同本科醫學專業。
  第二十三條 對在實施醫學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醫學院校給予政策傾斜,加大對其醫學專業的支持力度。對及時履約並堅持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工作表現優異的公費醫學生,各市衛生健康委要做好典型事例宣傳,制定相應激勵政策,在崗位聘用、職業發展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培養高校要加強協調,建立健全協同機制,多部門協同保障公費醫學生教育質量。省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公費醫學生招生、培養工作;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依據基層需求確定年度公費醫學生培養計畫,指導各市做好公費醫學生就業履約管理等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各市做好公費醫學生就業指導、畢業派遣、人事接轉和報到工作;省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省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各市做好公費醫學生編制保障等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同做好公費醫學生管理有關工作;培養高校負責公費醫學生教育培養和在校生管理,切實提高培養質量。
  第二十五條 市級衛生健康、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費醫學生管理有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應為公費醫學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宿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協定書》的公費醫學生。原簽訂《山東省醫學生免費教育協定書》或《山東省醫學生公費教育協定書》且正在就讀的公費醫學生,按原協定執行,並參照本辦法管理,允許其按規定程式報考全日制醫學類碩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醫學專業。預防醫學等其他專業的培養參照臨床醫學專業有關規定,由培養高校和各市結合實際情況和專業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原山東省衛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於印發〈山東省醫學生免費教育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衛發〔2017〕9號)和《關於印發〈山東省專科醫學生公費教育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衛發〔20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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