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

《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在1988.04.2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25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搞好基層社會治安,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所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把治安保衛工作納入行政管理及經濟管理的範圍,實行以防為主、群防群治的方針,建立嚴格的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各單位落實以防盜、防特、防火、防交通事故為中心的治安保衛責任制,並定期檢查、督促。
(二)建立健全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保衛組織,或設專、兼職保衛人員。建立健全村莊、街道的治安、調解組織。合理解決治保、調解人員的報酬。
(三)組織對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少年的法制、紀律、道德和理想教育,使廣大民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公共秩序、社會公德,並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四)做好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幫教工作;負責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安置;依照法律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監督、管理、教育。
(五)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公安機關管理好流動人口、暫住人口。
(六)了解、掌握社會治安動態,發現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七)組織治安巡邏和重點部位的值班,開展治安聯防,預防和減少案件、事故的發生。
(八)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時,負責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九)及時調解、處理民間糾紛,增進人民內部團結,防止矛盾激化。
(十)協助公安機關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按照規定的職責範圍,採取定人員、定崗位、定責任、定獎罰的辦法,層層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一)巡邏、值班制度。村莊和城市街道要根據需要建立治安巡邏隊伍,堅持值班、巡邏。鐵路沿線、交通要道、居民樓群和社會治安比較複雜的地區、單位,要強化巡邏措施。值班、巡邏人員要恪盡職守,發現隱患、險情和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發現正在犯罪、通緝在案、越獄逃跑、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機關。
(二)易燃、易爆、劇毒、槍枝、彈藥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上,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嚴格管理,確保全全。嚴禁非法生產、銷售火藥和煙花爆竹;嚴禁非法製造、使用、佩帶、持有、存放各類槍枝、彈藥。
(三)消防管理制度。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把電源、火源、危險品倉庫、重點物資倉庫、山林、場院和人員密集的場所作為防火重點,經常檢查,消除隱患。
(四)現金保管制度。各單位超過銀行規定限額的現金必須當日存入銀行或信用社。由於特殊需要,必須過夜存放超過規定限額的現金時,應專櫃存放,專人看守。提取、送交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兩人以上。
(五)物資管理制度。對各類物資都要建立發放、領取、保管、使用、維修等管理制度。物資倉庫要完善防火、防盜、防事故等安全防範設施。經銷商品的公司、商店,非營業時間必須有人值守。無人看守的商亭,夜間禁止存放商品。
(六)公共場所管理制度。集市貿易、文體娛樂等公共場所都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應付給在集市貿易和營業性的文體活動場所治安值勤的人員以適當報酬。
(七)暫住人口、外出包工隊管理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經常性的管理。外出的各種包工隊,要有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接受當地公安保衛部門的管理。
(八)車、船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不準違章行駛、違章作業。對進港靠岸的船隻,要組織專人看管。沿海地區買賣船隻必須持有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並遵守邊防管理規定。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總結評比。檢查評比內容,主要是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的情況,治安保衛組織、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責任人履行安全職責,遵守安全制度的情況等。
第八條 對在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一)在貫徹執行本規定中,領導重視,治安保衛組織、制度、措施落實,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三)敢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提供線索,捕捉犯罪分子以及在預防重大案件和災害事故中,使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的。
第九條 對不認真貫徹本規定而致使治安秩序混亂,事故、案件不斷發生的村莊、街道和單位的領導人;對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以致發生重大案件、重大災害事故的崗位責任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等1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
1.將本規章的名稱修改為:“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2.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基層社會治安,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平安山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3.將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組織各單位落實以防盜、防火、防破壞、防交通事故為中心的治安保衛責任制,並定期檢查、督促;”
4.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做好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幫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監督、管理、教育;”
5.將第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公安機關管理好流動人口、租賃房屋;”
6.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槍枝彈藥、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上,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嚴格管理,確保全全。嚴禁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劇毒、放射等危險物品;嚴禁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嚴禁非法製造、買賣、使用、佩帶、持有、存放各類槍枝彈藥、管制器具;”
7.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消防管理制度。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把電源、火源、危險品倉庫、重點物資倉庫、山林、場院和人員密集的場所作為防火重點,經常檢查,消除隱患;”
8.將第六條第七項修改為:“(七)流動人口、外出包工隊管理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登記發證和經常性的管理。外出的各種包工隊,應當有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接受當地公安保衛部門的管理;”
9.刪除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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