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計畫外生育費徵收管理辦法

《山東省計畫外生育費徵收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東省計畫外生育費徵收管理辦法
(1992年1月3日魯政發〔1992〕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切實加強計畫外生育費的管理,促進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根據《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財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計畫外生育子女者,依據《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第三條 計畫外生育費是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而徵收的補償性資金。必須加強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儲存,保證用於計畫生育事業。
第四條 計畫外生育費由計畫生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管理,計畫生育部門具體使用。
第二章 徵收辦法
第五條 計畫外生育費按下列標準徵收:
(一)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按計畫生育第一胎的,從夫妻雙方月工資性收入總額中各徵收10%。徵收期限,從懷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標之月止,最長不超過2年。符合二胎生育規定但無生育證而生育第二胎的,從夫妻雙方月工資性收入總額中各徵收20%。徵收期限,從懷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標之月止,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不按計畫生育的農業人口和城鎮居民,按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徵收。
徵收計畫外生育費,任何單位不得減免。
第六條 計畫外生育費原則上一次交清,對確有實際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徵收單位批准,可分期交納,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
第七條 徵收單位:農業人口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城鎮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城鎮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街道辦事處徵收;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由所在單位徵收。幹部、職工調動工作時,由調出單位辦理徵收計畫外生育費手續,未征部分由調入單位繼續徵收。
第八條 徵收程式:
(一)徵收單位對計畫外生育者,按有關規定及時簽發《計畫外生育費徵收通知書》(格式一)。
(二)計畫外生育者接到徵收通知書後,要在回執單上籤字,並按要求及時交款。如對徵收單位的決定不服,可在15日內向縣級計畫生育部門申請複議。
(三)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按規定時間繳納計畫外生育費的,徵收單位可依法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的人員須經徵收單位考核合格後,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發給統一印製的《計畫外生育費徵收證》(格式二)。徵收時必須出示此證。
(五)徵收計畫外生育費時應向繳款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計畫外生育費收款收據”(格式三)。
第九條 《計畫外生育費徵收通知書》由縣級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編號。“計畫外生育費收款收據”應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並加蓋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專用章。票據的管理、使用、繳銷等,嚴格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繳款人有權拒絕交款:
(一)計畫外生育者未收到有效的《計畫外生育費徵收通知書》的;
(二)徵收人員未出示統一制發的《計畫外生育費徵收證》的;
(三)徵收人員未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