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管理,科學利用、有效保護海域資源,促進海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列》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域使用規劃,是指在一定海域內,根據國家和省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海域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科學設計和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編制、審批、公布、評估、修改、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堅持陸海統籌、區域統籌、產業統籌、資源與環境統籌、利用與儲備統籌的原則,通過規劃巨觀調節海域使用規模和速度,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海,調整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提高海域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藍黃”兩區發展規劃、省和市海洋功能區劃以及本地海洋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需求,編制海域使用規劃。
第六條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加強對規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海域利用和各項用海活動必須符合海域使用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章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範圍為沿海縣(市、區)毗鄰海域:向陸一側以省政府批准確定的海岸線為界,向海一側以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的外部邊線為界,兩側以國務院批准的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為界。
第九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期限應當與“藍黃”兩區發展規劃和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相適應。本次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期限為2013—2020年。
第十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海域資源和環境的綜合評價;
(二)社會經濟現狀分析和發展預測;
(三)海域使用規劃的定位和目標設定;
(四)海域空間布局和海岸線空間布局;
(五)海域使用重點領域和重點海域;
(六)海域使用時序安排;
(七)海域分區管制和海域整治修復要求;
(八)實施海域使用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九)需要納入海域使用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縣級海域使用規劃專家委員會,為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編制、評審和修編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政府領導牽頭、各部門領導參加的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辦事機構設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提供協助,負責海域使用規劃編制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三條 編制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應當徵求同級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國土、水利、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應當按照《山東省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編制指南》等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採用符合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託具備乙級以上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和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報送審批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文本、登記表、圖集、編制說明和專題研究報告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專家和有關部門的論證審查意見;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審批與公布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規劃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縣級海域使用規划進行審查,審查具體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審查,並形成論證審查意見。未通過論證審查的,不得報批。
評審專家應當從縣級海域使用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選擇。
第二十條 經審查予以批准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經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經批准的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成果應向社會公開展示,數據錄入山東省海域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章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評估與修改
第二十二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經批准後,未經規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批准實施兩年後,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縣級海域使用規劃可以開展一次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議。評估工作可以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承擔,也可以委託技術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一般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不涉及一級類、只涉及二級類海域使用類型的調整。重大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涉及一級類海域使用類型的調整。
經省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域使用規劃的,根據省政府的批准檔案修改海域使用規劃。
第二十四條 修改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公布實施。
屬於重大修改的,應當進行論證和評審,作為批准修改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據,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在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文本、登記表和圖件中,所有規劃區及其環境保護要求應確定為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六條 養殖、鹽業、交通、旅遊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縣級海域使用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修編時應當與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海域使用項目應當符合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應當明確項目選址是否符合縣級海域使用規劃。
對於不符合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用海項目的申請不予批准,受理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對於批准立項的海域使用項目,與縣級海域使用規劃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重新選址的意見。
對於符合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的用海項目,要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嚴格限制圍填海規模,集約用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縣級海域使用規劃區的監視監測,防止擅自改變海域用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規劃編制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加強規劃檔案的管理,建立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和查閱等管理制度。歸檔材料包括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成果和規劃管理材料。規劃管理材料是指與縣級海域使用規劃編制、審批、評估和修改等相關的檔案資料。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查詢申請給予海域使用申請人、利益相關人查詢經批准的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查詢內容包括縣級海域使用規劃文本、登記表和圖件。不能當場查詢的,應在5日內提供查詢。
第三十一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海域審批權的,應當編制海域使用規劃;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海岸線較短、海域面積較少的縣(市),可以由設區的市統一編制海域使用規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