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是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
  • 實施範圍: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四章 項目驗收,第五章 激勵機制,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管理,發揮典型帶動作用,引導綠色施工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化,依據國家《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和《綠色施工導則》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指在實施綠色施工過程中套用和創新先進適用技術,在節材、節能、節地、節水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社會、環境與經濟效益,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示範工程的立項、實施監督和驗收等綜合管理工作,成立專家委員會加強對示範工程的技術指導。具體工作委託山東土木建築學會承擔。工程所在地各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負責示範工程申報初審、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開展示範工程活動應遵循分類指導、行業推進、企業自願申報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備一定規模的新建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水電等土木工程,滿足下列條件的,均可申報示範工程:
1.工程建設規模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或項目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上。套用先導、高新技術的工程可不受規模限制;
2.申報工程開工手續齊全,已建立綠色施工管理體系;
3.申報工程應具備較為完善的綠色施工方案。綠色施工方案應包括:綠色施工考核指標、綠色施工組織管理、現場環境保護、安全防護措施、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措施、節水與水資源利用措施、節能與能源利用措施、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措施、綠色施工的“四新”套用、綠色施工的技術創新點、綠色施工評價管理、主要機械設備詳表、工作人員投入詳表、施工總平面圖布置等;
4.工程項目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支持配合,具備開展綠色施工的條件與環境;
5.在創建示範工程的過程中,能夠結合工程特點,組織綠色施工技術攻關和創新。
第六條 示範工程申報立項程式:
1.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填報《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申報表》及綠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4.通過評審的項目,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進行公示;
5.公示無異議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公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實行示範工程調度報告制度。
自立項之日起,項目承擔單位每半年向山東土木建築學會報告綠色施工進展情況。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範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強化過程控制,詳細做好水、電、煤、油等各種能源資源消耗原始記錄,以及排水、垃圾和污水處理、揚塵治理和降噪等指標的監測記錄,定期開展自評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儘可能地採用數據記錄,無法用數據表達的須有影像資料或文字說明。
第九條 各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範工程實施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監管計畫,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對示範工程的檢查。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實施示範工程建設中期檢查工作。
1.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向山東土木建築學會提出中期檢查申請,並提交項目中期總結報告和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評價意見;
2.山東土木建築學會成立專家組,對示範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出具中期檢查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3.項目承擔單位根據中期檢查現場評審意見進行整改,修改完善有關資料,為項目驗收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已被審批立項的示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1.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2.使用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術、工藝和設備;
3.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4.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四節一環保”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5.有其他違反建築法律法規行為,被有關執法部門處罰。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示範工程自竣工驗收之日起2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經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示範工程驗收應提交下列資料:
1.示範工程申報書和驗收申請表;
2.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檔案及資料;
3. 綠色施工中期檢查報告及整改措施;
4.綠色施工驗收自評表;
5.綠色施工綜合總結報告(綜合敘述綠色施工組織和管理及採用的“四節一環保”措施、材料、設備和新技術套用情況;分析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創新點和節能減排的成效以及值得借鑑的經驗,綠色施工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6.項目建設(開發)、設計、監理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的書面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驗收評審會進行示範工程驗收。驗收評審的主要內容:
1.提供的驗收評審資料是否完整齊全;
2.是否完成了申報實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範內容;
3.各有關主要指標是否達到示範要求;
4.對中期檢查評審中提出的整改建議是否進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術創新點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 “四節一環保”的影響;
6.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工程常見質量問題防控、治理及效果等。
第十五條 因工程延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驗收的,應當在所申報的驗收日期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延期超過2年仍不能進行驗收的,將撤銷項目示範資格。

第五章 激勵機制

第十六條 獲得立項的示範工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授予“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項目”標牌。
第十七條 已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頒發證書,並在工程招標投標中作為省級獎項予以評審加分,在市場信用體系中記入誠信行為記錄,同時可視情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八條 未實施綠色施工的工程項目,不得參加山東省建築工程泰山杯、山東省市政金杯示範工程、綠色建築示範工程等獎項的評選,並不予推薦為建築工程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市政金杯示範工程、綠色建築創新獎等國家獎項的候選項目。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相應激勵制度,對於創建綠色施工示範工程中有突出貢獻的項目部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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