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

《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7年8月21日發布。本辦法共六章二十一條,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建節科字〔2017〕2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城管局(公用事業局),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委:
2015年12月,我廳印發了《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魯建節科字〔2015〕29號,以下簡稱《辦法(試行)》),明確了創建省級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各項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示範實施工作,加快推廣綠色施工模式,在《辦法(試行)》的基礎上,我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8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管理,發揮典型帶動作用,引導綠色施工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化,依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及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築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管理標準》《建築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等標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指在實施綠色施工過程中套用和創新先進適用技術,在節材、節能、節地、節水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社會、環境與經濟效益,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示範工程的立項、實施監督和驗收等綜合管理工作,成立專家委員會加強對示範工程的技術指導,具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山東土木建築學會承擔。
工程所在地各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負責示範工程申報初審、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開展示範工程建設應遵循政府引導、行業推進、分類指導、自願申報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滿足下列條件的新建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等土木工程,可申報示範工程:
1.房屋建築工程,單位建築1萬平方米(含,下同)、住宅小區(組團)3萬平方米以上,其他類工程,項目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套用先導、高新技術的工程可不受規模限制;
2.工程處於擬建或在建(主體尚未完工)階段,建設程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已建立綠色施工管理體系,並依據有關標準編制了綠色施工方案;
3.工程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支持配合,具備開展示範工程的條件與環境;
4.在創建示範工程的過程中,能夠結合工程特點,組織綠色施工技術套用、攻關和創新;
5.根據形勢發展,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為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作為聯合體共同申報。申報工作按照隨時受理、集中評審、分批立項等程式進行:
1.申報單位填寫《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申報表》及綠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初審同意;
3.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原則上每季度至少1次,重點審查申報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4.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為期3天的網上公示;
5.公示無異議的,列入示範工程創建項目,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自立項之日起,工程應在2年內竣工。因故不能按期竣工的,經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同意後,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延期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准後,可延期1次,時間不超過2年。
第八條 實行示範工程調度報告制度。對房屋建築工程,自立項之日起每滿1年,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山東土木建築學會報告綠色施工進展情況;其他類工程每滿半年報告1次。
第九條 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綠色施工方案,落實綠色施工措施,定期開展自評工作,並形成相應的實施記錄。
實施記錄應儘可能採用數據記錄,主要施工過程應有影像資料及文字說明。
第十條 各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示範工程實施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對示範工程進行1次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工程主體工程完成之前,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山東土木建築學會提出中期檢查申請,並提交中期總結報告和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評價意見。
山東土木建築學會成立專家組,對示範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出具中期檢查報告,作為示範驗收的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檢查意見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範立項,2年內不再受理項目承擔單位的示範立項申請:
1.發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未按期竣工且未申請延期的,或申請延期後仍未按期竣工的;
3.使用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術、工藝和設備;
4.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5.違反國家、省有關“四節一環保”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6.有其他違反建築法律法規行為,被有關執法部門處罰。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同意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示範工程驗收。
第十四條 示範工程驗收應提交以下資料:
1.示範工程申報書和驗收申請表;
2.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檔案及資料;
3. 綠色施工中期檢查報告及整改情況;
4.綠色施工驗收自評表;
5.綠色施工綜合總結報告;
6.項目建設(開發)、設計、監理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的書面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示範工程驗收採取現場核查、會議評審等方式進行。驗收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供的驗收評審資料是否完整齊全、真實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報實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範內容;
3.各有關主要指標是否達到示範要求;
4.對中期檢查評審中提出的整改建議是否進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術創新點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四節一環保”的影響。
第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授予“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標牌,向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頒發證書。
第五章 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對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的參建單位,主管部門記入誠信行為記錄,在工程招標時視同省級獎項進行量化評審,同時視情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八條 未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實施綠色施工的工程項目,不得參加山東省建築工程泰山杯、綠色建築示範工程等獎項的評選,不予推薦為建築工程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綠色建築創新獎等國家獎項的候選項目。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激勵制度,對於在示範創建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項目部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山東省綠色施工科技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魯建節科字〔2015〕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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