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山東省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發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72號)
《山東省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山東省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維護私營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對私營企業及其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私營企業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自開業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組建工會,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勞動者與私營企業業主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及保險福利等事項協商簽訂集體契約。私營企業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選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
第五條私營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確定用工數量、時間、條件和考核、錄用辦法,但應按規定由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
城鎮私營企業用工,應當先從當地城鎮人員中招收;確需招用農民工的,應按省有關規定辦理。鄉村私營企業,可以就地招用農民工。
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私營企業聘用離退休職工,應按省有關企業聘用離退休職工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私營企業招用勞動者,不得以押金、集資等方式作為錄用條件向被錄用者收取貨幣或實物;不得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證件。
第七條私營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經勞動行政部門鑑證。
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契約的有關條款時,應當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方違反勞動契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自覺按勞動契約的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私營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契約期限長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私營企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職、新招或改變工種的技術工人進行培訓,並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經考核、鑑定合格的,方能上崗。
第十條私營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實行的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增加工資和獎懲辦法。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私營企業應按省公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和物價補貼指導意見,對勞動者增加工資和發放物價補貼。
第十一條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私營企業應以勞動契約的約定支付工資,工資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私營企業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及其他非貨幣形式代替。
私營企業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私營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私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對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安排適當工作,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本人提出終止的除外。
第十四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契約期滿的,私營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應當延長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或因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的,私營企業應按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私營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勞動者醫療期滿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除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應按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由私營企業和勞動者按照省和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的統籌比例繳納,由勞動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按省有關規定徵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勞動者應享受的養老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醫療、工傷、生育、供養直系親屬等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城鎮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必須按規定用於職工的福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場所,並向勞動者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津貼等。
私營企業必須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應當做好新職工和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須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按規定報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定員定額標準,不得隨意提高定額水平,加大勞動強度。
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妨礙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禁止體罰和侮辱勞動者。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企業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未按規定招用農民工的;
(三)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或者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的。
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訂立及未鑑證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或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應得工資20-100%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按相當於勞動者應得工資、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不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由勞動、民政等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照《山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產整頓;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違反本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妨礙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體罰和侮辱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罰款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勞動法》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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