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是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3〕11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製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總監製度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及企業和從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和數量(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設定安全總監。
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總監製度。
第五條 設定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身體健康,工作勤懇,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
(五)熟悉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七)相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總監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委託實施考核的,由受委託部門或單位根據委託協定對安全總監實施考核。
第八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實行委派制,安全總監應當接受企業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雙重領導。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的安全總監,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委派人選,經考核合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手續。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子公司的安全總監由集團公司負責委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企業實際和工作需要推薦人選。
第九條 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徵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後,經考核合格,由企業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已經設定安全總監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繼續任職,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規定程式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任免,應當書面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對職責或授權範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及重點工作;
(三)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考核與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行使考核獎懲權力;
(五)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與修訂工作;
(六)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意見建議;
(七)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決定和行為,並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八)發現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作出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的決定;
(九)對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落實;
(十)提名分支機構和工程項目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一)對本單位人員職務晉升、表彰獎勵候選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十二)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總監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分為年度報告、專項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應當於次年1月20日前報送。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設定和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標準執行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等情況。
第十五條 專項報告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督察、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等活動要求進行報告。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報告:
(一)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
(二)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涉險事故和傷亡事故的;
(四)進行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
(五)主要負責人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以口頭、電話等方式先行報告基本信息,並以書面形式補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安全總監職務:
(一)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整治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二)對執法檢查責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關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議免除安全總監職務的;
(五)應當免職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待遇應當高於本單位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並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
第十九條 安全總監督促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並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總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安全總監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設定安全總監而未設定的,以及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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