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是山東省從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以及相關科研和大專院校等單位和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員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英文名稱是SHANDO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簡稱:“SASE”)。協會成立於2001年8月,依法經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登記,掛靠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 協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全省特種設備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努力促進我省特種設備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全省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
  • 外文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 業務範圍:組織開展學術與技術交流
  • 內設機構:綜合部、培訓部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業務範圍為:組織開展學術與技術交流、技術培訓、特種設備許可鑑定評審、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諮詢服務,協助開展行業管理等。
協會設綜合部、培訓部、鑑定評審部、學術諮詢部四個內設辦事機構。

協會章程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英文譯名是SHANDO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縮寫:SASE。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山東省從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以及相關科研和大專院校等單位和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員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團結組織全省特種設備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努力促進我省特種設備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全省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特種設備學術與技術交流活動,宣傳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科技知識,開展繼續教育;
(二)組織會員面向生產和套用,開發、推廣先進的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檢測、修理、改造技術;
(三)開展特種設備技術諮詢服務,向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政策及技術諮詢;
(四)承擔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鑑定評審工作,參加特種設備科技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鑑定、對特種設備工作者的技術水平評定及特種設備科學技術獎評定等工作;
(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或組織會員參加特種設備法規、標準的研究、制定、修訂及宣貫活動;
(六)舉薦和表彰特種設備領域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表彰協會活動積極分子;
(七)關心和維護特種設備工作者的權益,舉辦為協會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八)承擔領導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支持本協會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特種設備監察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及依法登記的各市級特種設備協會。
(四)個人會員:從事特種設備工作,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特種設備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並且有一定學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者,或雖無正規學歷,但從事特種設備技術獲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領域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或突出貢獻者;對特種設備技術研究與套用或特種設備科普活動有貢獻者;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熱心和支持本協會工作,對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的領導、外籍專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學術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的權利:
(一)單位會員的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三)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學術資料;
(五)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特種設備技術轉讓,所需費用可實行優惠;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學術技術交流活動,研究、探討特種設備工作中的學術和技術問題;
(三)積極為本協會撰寫、翻譯學術論文、科普文章,作學術、科普報告,向本協會反映特種設備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四)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服務活動;
單位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協助本協會進行有關特種設備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和宣傳普及等方面的活動。
(三)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單位會費;
(五)自願資助本協會活動經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嚴重違犯本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三)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選舉新的理事會;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環節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各委員會開展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有關專家擔任本學會的榮譽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特種設備工作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5歲,組織工作能力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的須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各工作、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或有關單位、團體的資助;
(三)國內外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
(四)經政府核准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鑑定評審服務收入;
(五)特種設備學術活動、科技資料發行、技術諮詢服務收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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