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照明電器協會

山東省照明電器協會 (Shandong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是由山東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正式註冊的全省唯一的照明電器行業的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照明電器協會
  • 外文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
  • 成立時間:2004年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運行狀況,

協會簡介

山東省照明電器協會成立於2004年,是全省性的,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山東省貿易辦公室。
山東省照明電器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協會下設7個部門,即組織部、財務部、宣傳部、培訓部、開發部、法律服務部、開發部和辦公室。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開展對省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2、開展行業調查統計,收集和發布行業信息。
3、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4、參與制訂和修訂行業的產品標準。
5、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和訂貨,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6、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7、組織管理與技術方面的人才培訓。
8、與省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9、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10、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東省照明電器協會,英文名稱為 Shandong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縮寫為SAL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類型的中介組織以及從事本行業的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我省照明電器行業健康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山東省貿易辦公室、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設在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從事行業統計工作,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行業協會報刊。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相關標準,積極推進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工作。
(五)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七)組織培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調處貿易糾紛,商定行規行約,促進公平競爭。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從事照明電器行業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承認章程,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後成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有優先或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和獲得協會出版物的權利。
(四)有向協會要求對生產、經營提供幫助和服務的權利。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積極向協會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不予改正時,可勸其退會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三)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通過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聽取和審查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批准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六)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
(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八)組織下屆協會的換屆工作。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會長、秘書長至少一人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協定等;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凡在本行業中有較高聲望和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經會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分別聘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各榮譽職位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可享有其它會員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職。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運行狀況

2020年6月22日,被山東省民政廳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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