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辦法

山東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規範煤礦生產行為,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4〕36號),結合全省煤炭行業實際,省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辦法
  • 省份:山東省
  • 有關部門:煤礦生產
基本信息,採集核查範圍和內容,採集程式,生產要素公示,採集核查工作要求,

基本信息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規範煤礦生產行為,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4〕36號),結合山東省煤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採集核查範圍和內容

(一)採集核查範圍
山東省境內所有生產煤礦。
(二)採集核查內容
《山東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表》(見附屬檔案)所列內容。

採集程式

考慮煤礦生產系統、開採條件等變化,實行煤礦生產要素半年採集制度。每年6月、12月份,由煤礦填寫《山東省煤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表》,按照隸屬關係,逐級經縣(市、區)、市煤炭管理部門或省屬煤炭企業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形成“一礦一檔”,並以市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為單位,將本地區、本單位煤礦採集情況進行匯總,分別於6月底前、12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含電子版)報送省煤炭工業局,同時通過山東省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台系統逐級上報。
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煤礦通過竣工驗收後,由市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礦井生產要素採集和報送工作。
淘汰關閉煤礦在有關證照註銷後,由市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煤炭工業局取消礦井生產要素採集信息。

生產要素公示

建立煤礦生產要素公示制度,煤礦必須將生產要素在礦井工廣或井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煤礦名稱、地址,井筒數量、名稱及坐標,採掘工作面個數、開採煤層、瓦斯等級、水文地質類型,設計(核定)生產能力、開採工藝、設計採區回採率等。公示方式由煤礦企業自定。

採集核查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到位。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是加強煤礦生產事中事後監管的必要手段,各部門各單位及煤礦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門部門科室和人員,負責生產要素採集、審查、報送及日常核查監管等,確保工作到位。各市縣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並結合實際對生產要素採集核查內容進行具體細化。
(二)強化責任落實,確保採集核查實效。嚴格落實生產要素採集核查管理責任制,按照“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層層嚴格把關、落實相關責任,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各部門各單位及煤礦按要求採集核查生產要素情況,作為其年度安全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強化動態核查,嚴格事中事後監管。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生產要素動態核查機制,在礦井復產復工及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中,深入生產一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對照“一礦一檔”和煤礦公示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通過政府部門網站和報刊等媒體予以公告,限期整改。
(四)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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