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管理規定

山東省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管理規定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發行時間,詳細規定,

發行時間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詳細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漁船精細化、規範化、信息化管理,保證漁船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維護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登記的或將在我省登記的國內作業漁船。
第三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包括漁業船舶卡、漁船電子身份標籤、主機標籤等。
第四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是漁船的電子證件,與紙質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漁船身份識別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以下簡稱省總隊)統一定製,省總隊各直屬支隊負責轄區內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的製作、發放和收繳。
第六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由漁業船舶檢驗人員簽字領取並進行安裝。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的安裝應與漁船檢驗同步進行,即在實船檢驗完成後,立即安裝漁船電子身份標識。
漁業船舶檢驗人員應對漁船電子身份標識安裝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嚴禁將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發放到船東手中由船東自行安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安裝完畢,船舶所有人應填寫《船舶所有人聲明書》,該聲明書應存入船舶檢驗檔案。
第七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漁船電子身份標籤:漁船身份標籤使用統一定製的專用抽芯鉚釘或防拆卸螺絲永久性安裝在漁船的指定位置上。
1.對有駕駛室的鋼質、玻璃鋼漁業船舶應安裝在駕駛室的側壁或後端壁的圍壁板外側,木質漁船安裝在駕駛室內船中部頂端主要結構件上。
2.對於沒有駕駛室的漁船安裝在船艙的橫艙壁上部,內陸漁船安裝位置可視情況進行調整。
(二)主機標籤:應通過採用不可拆卸技術永久性安裝在主機固定件上的明顯位置。
第八條 漁船所有者、經營者必須對漁船上安裝的電子身份標識進行有效保護,不得人為毀損和擅自拆卸。
由於碰撞等特殊原因導致漁船身份標識損毀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10日內向漁船檢驗機構報告並交回損壞的標識,經漁船檢驗機構核查確認後予以更換。
第九條 漁船買賣時,賣出方漁船所有者應申請漁船檢驗機構進行臨時檢驗,漁船檢驗機構實船核實漁船身份標籤、主機標籤的完整性,並通過移動檢驗終端確定漁船真實性,收回漁業船舶卡。漁業船舶卡應隨船舶檢驗檔案移交給買入方所在地的漁船檢驗機構。
買入方漁船所有者應按規定向漁船檢驗機構申報臨時檢驗,漁船檢驗機構必須實船核實漁船電子身份標籤、主機標籤的完整性,並通過移動檢驗終端確定漁船真實性,經臨時檢驗合格後,向漁船所有者發放漁業船舶卡。
購買外省的漁船,漁船所有者應按規定向漁船檢驗機構申報臨時檢驗,漁船檢驗機構向省總隊直屬支隊申領漁船電子身份標識後,實船測量並確認漁船的真實性和船證相符,安裝漁船電子身份標籤、主機標籤,向漁船所有者發放漁業船舶卡。
第十條 漁船因報廢、改為非漁業船舶或由中國籍改為外國籍的,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由其漁船檢驗機構予以收繳並進行登記、保存,每半年送交省總隊直屬支隊進行登記,統一進行銷毀。
漁船因海損事故、火災等原因滅失的,漁船所有者應持漁港監督機構出具的海事調查報告等材料,向漁船檢驗機構申請註銷其漁船檢驗證書。
第十一條 新建漁船的電子身份標識的製作辦理由執行初次檢驗的漁船檢驗機構負責,電子身份標識的安裝應當在檢驗證書發放前完成,否則不予發放檢驗證書。
第十二條 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由財政招標採購,免費向漁民發放,其製作、安裝不得向漁民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漁船,依據《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未在規定時限內安裝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的;
漁船所有者、經營者未對漁船上安裝的電子身份標識進行有效保護,人為毀損和擅自拆卸的。
第十四條 各級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漁船普查、電子身份標識的安裝及監督管理工作中,要認真負責,加強管理。對於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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