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海域動態監管制度建設,推進全省海域動態監管工作有序開展,提升全省海域動態監管能力水平,依據《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海域動態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海洋局下達的海域動態監管任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域動態監管是指利用衛星遙感、航空遙感、視頻監控、三維全景雷射掃描、多波束測深等技術手段,結合現場監測,對管轄海域進行高精度、立體化、常態化的監視監測,是海域綜合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四條 海域動態監管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統籌開展、協調高效、服務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內容
(一) 海域空間資源監視監測:監測對象為重點海岸線、重點海灣等海域空間,掌握其形態、面積(長度)、開發與保護現狀等情況;
(二) 重點海域監視監測:監測對象為入海河口、領海基點周邊海域、保護區等重點海域,掌握其形態、水深地形、開發與保護現狀等情況;
(三) 區域用海規劃區監視監測:監測對象為已實施的區域用海規劃區,掌握其圍填海施工進展、施工位置、施工方式、確權用海項目落實以及周邊海域水深地形等情況;
(四) 建設項目用海監視監測:監測對象為已確權的建設用海項目,掌握其用海位置、用海方式、用海面積、施工方式、施工進展、用海批覆要求落實等情況;
(五) 非建設項目用海監視監測:監測對象為已確權的開放式養殖、航道、錨地等非建設用海項目,掌握其用海位置、用海面積、用海方式、具體用途等內容。
第六條 根據各類監管內容的特點,採用不同的監管手段與監管頻率。
(一) 海域空間資源:以衛星遙感、航空遙感、三維全景為主,現場監測為輔。遙感和三維全景監測頻率不低於每2年一次。
(二) 重點海域:以航空遙感、現場監測為主,衛星遙感、視頻監控為輔。航空遙感、現場監測的頻率不低於每2年一次。
(三) 區域用海規劃區:以航空遙感、現場監測為主,衛星遙感、遠程視頻監控為輔。航空遙感監測頻率不低於每年一次,現場監測頻率不低於每季度一次。
(四) 建設項目用海:以現場監測為主,衛星遙感、航空遙感、遠程視頻監控為輔。現場監測在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後開展一次,竣工後開展一次,施工期間根據工期合理安排監測頻率,原則上不低於每季度一次。
(五) 非建設項目用海:以遙感監測和現場監測為主,監測頻率由審批部門根據實際管理需求自行確定。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海域動態監管工作,審定全省海域動態監管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大範圍海域空間資源、重點海域、區域用海規劃區和省批項目用海監視監測。
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海域動態監管工作,承擔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動態監管任務,組織實施本級審批項目用海的動態監管工作,鼓勵開展小範圍的海域空間資源監視監測和重點海域監視監測。
第八條 海域動態監管中心是動態監管任務的主要實施單位,承擔本級海洋主管部門確定的監管任務,接受上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省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編制全省海域動態監管年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報;
(二) 負責省級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管理系統的運行、管理與維護,對市縣系統運行進行指導;
(三) 對市、縣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的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四) 具體實施大範圍海域空間資源、重點海域的監視監測,承擔區域用海規劃區航空遙感監視監測;
(五) 負責全省海域動態監管業務的質量控制以及省級下達動態監管任務的審查驗收。
第十條 市、縣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 負責編制本級海域動態監管年度工作方案;
(二) 承擔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動態監管任務;
(三) 配合省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開展質量控制、檢查及驗收工作;
(四) 編制本級海域動態監管工作年度總結,並於每年12月底前報上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全省海域動態監管工作應按照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工作方案開展。
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1月中旬匯總、制定下年度海域動態監管工作計畫,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依據各市工作計畫,編制全省海域動態監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監督管理是《海域使用管理法》賦予的職責,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海域動態監管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海域動態監管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時間下達海域動態監管任務。
海域空間資源、重點海域、區域用海規劃區監管任務於每年初下達,單個項目用海監管任務于海域使用權登記後下達。
第十四條 海域動態監管任務書應包括任務名稱、監管內容、監管方式與頻率、監管成果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海域動態監管中心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監管任務開展監視監測工作,確保高質量地完成監管任務。
第十六條 建立海域動態監管數據成果共享機制,無償提供數據成果共享服務。
第五章 工作運行保障
第十七條 承擔海域動態監管任務的單位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匯報,逐級上報至下達監管任務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海域動態監管資料應按照國家檔案標準和省級檔案管理規定進行存檔。
第十九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海域動態監管中心應規範數據和網路使用行為,確保數據資料安全。對於涉密數據,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