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1998年3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保護對蝦資源,促進漁業生產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部海域,是指北起榮成市石島、南至日照市嵐山頭範圍內的禁漁區線內側海域。
第三條 凡在本省南部海域從事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省南部海域親蝦的統一管理。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予密切配合。
第五條 親蝦可捕期為每年3月20日至5月10日。每年3月10日至3月19日和5月11日至5月31日為親蝦禁漁期。禁漁期內禁止捕撈親蝦。
第六條 禁止使用嚴重損害親蝦的拖網、三重流網、小圍網進行捕撈作業。
第七條 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當年3月10日前向當地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市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八條 經批准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親蝦資源增殖保護費,領取《山東省捕撈親蝦特許證》和標誌旗,憑證、旗作業。
第九條 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繳納親蝦資源增殖保護費:
(一)11馬力以下的船隻,每單船500元;
(二)12馬力以上的船隻,每單船800元。
第十條 捕撈親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提高親蝦成活率。
第十一條 禁止無證、旗捕撈親蝦。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
(一)使用拖網、三重流網、小圍網作業的,每單船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禁漁期內捕撈親蝦的,按漁船主機功率大小,每單船處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無證、旗捕撈親蝦的,每單船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下列規定繳納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
(一)使用拖網、三重流網、小圍網作業的,每單船1000元至2萬元;
(二)禁漁期內捕撈親蝦的,每單船500元至1萬元。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罰沒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沒款項按規定繳同級國庫。
第十六條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親蝦資源增殖保護費和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均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對蝦資源的增殖保護和恢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
第十八條 對在親蝦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山東省南部海域親蝦管理規定》(魯政辦發[1989]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