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辦法

《山東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辦法》是山東省交通運輸廳2015年12月1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辦法 
  • 文號:魯交質監〔2015〕1號 
  • 發文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時間 :2015年12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新建、改建和擴建水運工程的質量鑑定工作。
第三條 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包括交工質量鑑定和竣工質量核定。
第四條 水運工程質量鑑定由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質量鑑定工作應當依據:
(一)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
(二)經批准的工程設計及設計變更檔案;
(三)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檢測資料。
第六條質量鑑定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交工質量鑑定
第七條 單位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建設單位應向質監機構提出水運工程交工質量鑑定申請:
(一)單位工程已按施工契約和設計檔案建成;
(二)施工單位檢驗合格;
(三)監理單位評定合格;
(四)質量保證資料完整齊全;
(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六)單位工程預驗收合格。
第八條 申請交工質量鑑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運工程交工質量鑑定申請書》(附屬檔案1);
(二)建設管理總結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
(三)《單位工程質量預驗收意見表》(附屬檔案2);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當自收到質量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條件的,應及時編制鑑定工作方案,委託檢測單位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交工質量鑑定。
第十條 質監機構組織單位工程交工質量鑑定,應當成立不少於3人的工程質量鑑定組。對於技術複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交工質量鑑定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查看工程現場,評價工程觀感質量;
(二)審查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報告,評價工程實體質量;
(三)核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評價工程資料質量。
第十二條 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分為建設期間質量檢測和交工質量檢測(建設期間工程質量檢測應在抽查項目隱蔽前進行)。具體檢測項目見附表1至8。
工程實體質量檢測由質監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工程觀感質量評價、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在對起重、裝卸、輸送設備、電氣控制系統等設備安裝工程交工質量鑑定前,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要求進行空、重載試運行,按設計要求對相關性能指標進行測試。
第十五條 房建、港區鐵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經由行業管理部門出具質量意見的,鑑定組可引用其結論。
第十六條 單位工程質量鑑定達到以下要求的,鑑定結論為合格:
(一)工程質量經施工、監理單位檢驗評定合格;
(二)工程實體質量抽查項目評價得分達到80分以上;
(三)工程觀感質量評分得分率達到80%以上;
(四)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完整;
(五)設計單位認定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工質量鑑定結論為不合格:
(一)混凝土強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標不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
(二)樁基完整性和承載能力、預應力構件的張拉應力、橋樑應力和承載力等檢驗有任一項達不到設計要求;
(三)結構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過規範規定的裂縫,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處理;
(四)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工程質量保證資料不符合《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附錄B)要求。
第十八條 交工質量鑑定不合格的工程經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後可重新進行鑑定。
第十九條 交工質量鑑定合格的單位工程,質監機構應在鑑定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簽發《水運工程質量鑑定書》(附屬檔案3)。
第三章 竣工質量核定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時,建設單位應向質監機構提出水運工程竣工質量核定申請:
(一)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按設計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響項目的投產使用;
(二)單位工程交工質量鑑定時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已經處理完畢,並經監理單位評定合格;
(三)航道工程試運行期滿1年,一般港口工程試運行期滿3個月,設有系統裝卸設備的港口工程試運行期滿6個月,運行情況正常,符合設計要求;
(四)建設單位對試運行期內出現的新的質量問題已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處理完畢;
(五)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已完成工程竣工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竣工質量核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運工程竣工質量核定申請書(附屬檔案4);
(二)建設項目和單項工程質量檢驗匯總表(附屬檔案5);
(三)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竣工總結報告;
(四)項目試運行報告;
(五)交工質量鑑定和試運行期質量問題處理報告;
(六)沉降位移觀測報告;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質監機構應當自收到質量核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條件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質量核定。
第二十三條 竣工質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核查單位工程交工質量鑑定時提出的主要問題整改情況;
(二)核查單位工程試運行期質量變化情況;
(三)核查試運行期出現的質量問題處理情況;
(四)抽測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斷面水深等主要質量指標(具體指標見附表9);
(五)核定項目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符合以下條件的,質量核定結論為合格:
(一)所含單位工程質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質量指標檢測評價合格;
(三)工程竣工檔案完整齊全。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質量核定結論為不合格:
(一)交工質量鑑定時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未經處理,或經過處理但仍不合格的;
(二)項目在試運行期間發現重大質量隱患,未按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處理的;
(三)工程質量指標檢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 竣工質量核定合格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質監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簽署《建設項目和單項工程質量檢驗匯總表》(附屬檔案5)。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質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鑑定檢測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質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水運養護、技術改造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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