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1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的通知
  魯金監字〔2017〕55號
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積極適應《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和市場環境對民間融資規範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準確識別和判斷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風險狀況,有效實施分類監管,更好促進民間融資規範健康發展,依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法規檔案,在對《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機構分類評級暫行辦法》(魯金辦字〔2014〕305號)進行修訂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識別、判斷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狀況及嚴重程度,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民間融資規範健康發展,依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民間融資規範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1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33號)、《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魯金監字〔2016〕6號)、《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創新業務試點暫行辦法》(魯金監字〔2016〕26號)等法規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指獲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省監管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許可,在一定區域內針對實體經濟項目開展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投資諮詢及債券投資、受託資產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資產收購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評級,是指依據本辦法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規經營、業務開展、風險防範、信息披露、持續發展能力和自律管理等進行評價,並確定其級次的過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根據分類評級結果,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採取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第四條 獲得民間資本管理業務許可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參加分類評級。
獲得業務許可滿6個月,但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申請,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市監管機構)同意,可參加分類評級。
評價期內,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申請註銷或被依法註銷業務許可的,可不參加分類評級。
第五條 分類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全面收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相關信息,整體分析其經營及風險狀況。
(二)真實完整原則。收集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相關信息要客觀、真實、完整,為分析其經營及風險狀況提供可靠依據。
(三)持續性原則。分類評級每年進行一次。
(四)風險導向原則。根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分類評價,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監管措施。
(五)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進行分析評價。
第二章 評價指標及方法
第六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評價指標包括監管指標和自律指標兩類。監管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合規經營、業務開展、風險防範、信息披露、持續發展能力六項。
(一)公司治理。主要評價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治理結構、決策機制及有效運行等情況。
(二)合規經營。主要評價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持續保持業務許可條件、合規經營和規範管理等情況。
(三)業務開展。主要評價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各項業務規範開展情況。
(四)風險防範。主要評價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各項制度完善並有效執行情況,風險防範、管控和處置能力等情況。
(五)信息披露。主要評價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評價其誠信風險等情況。
(六)持續發展能力。主要評價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產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情況。
第七條 按照《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評價指標與計分規則》(見附屬檔案),綜合監管指標評分、自律指標評分及加、減分,確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得分。
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省監管機構可適時調整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評價指標與計分規則。
第八條 同一事項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複加分。
同一違法違規事項符合多項減分條件的,按最高分值減分,不重複減分。限期整改不到位被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措施的,屬新增違法違規行為。不同事項採取同一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措施的,應當分別計算、合併減分。
第三章 分類評級結果及運用
第九條 分類評級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指標綜合評分確定,由高到低分為Ⅰ、Ⅱ、Ⅲ、Ⅳ、Ⅴ五級。高於90分(含)的為Ⅰ級,80(含)至90分的為Ⅱ級,70(含)至80分的為Ⅲ級,60(含)至70分的為Ⅳ級,60分以下的為Ⅴ級。
(一)Ⅰ級,表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匹配,經營穩健,管理規範,創新能力強,經營業績優良,風險管控能力強。
(二)Ⅱ級,表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較好地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經營較穩健,管理較規範,經營業績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
(三)Ⅲ級,表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基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經營存在不穩定因素,風險管控及業務管理存在欠缺,管理能力處於行業中游水平。
(四)Ⅳ級,表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薄弱,經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業務發展緩慢或停滯,盈利能力差,風險管理能力低。
(五)Ⅴ級,表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關鍵性缺陷,經營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
第十條 綜合評分70分(含)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Ⅳ級:
(一)評價期內,未實質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的。
(二)平均淨資產低於註冊資本70%(不含)的。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Ⅴ級: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二)擅自以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或超出法律規定數量的特定對象承諾或變相承諾,對投資收益或投資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無風險等保證的。
(三)存在暴力催收債務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經省監管機構批准擅自開展債券投資、受託資產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和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的。
(五)未經市監管機構批准擅自開展定向私募的。
(六)因違法違規被責令暫停業務或責令停止業務的。
(七)平均淨資產低於註冊資本40%(不含)的。
(八)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的。
(九)通過偽造、變造、隱匿等手段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或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和約談的。
(十)應參加分類評級和業務許可證年審,拒不參加或拒不配合的。
(十一)綜合評分60(含)至70分,同時存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十二)年度累計抽逃註冊資本超過註冊資本50%(含)的。
(十三)監管機構認定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應根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制定監管計畫及措施,實施分類監管。
(一)對分類評級結果為Ⅰ級的,可不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二)對分類評級結果為Ⅱ級的,除日常監管措施外,還應督促其對存在的主要問題限期整改。
(三)對分類評級結果為Ⅲ級的,除日常監管措施外,還應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2.每半年約談其高管人員不少於一次。
3.視情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分類評級結果為Ⅳ級的,除採取對Ⅲ級的監管措施外,可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五)對分類評級結果為Ⅴ級的,除採取對Ⅳ級的監管措施外,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應依法責令暫停或停止全部業務。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根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結果,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採取下列政策支持或實施獎懲。
(一)作為確定融資倍數、批准開展創新業務、參加山東省金融業發展績效考核、申請金融創新試點獎勵資金等扶持政策或獎勵資金的重要依據。
(二)作為批准擴大經營區域、續展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等事項的重要參考。
(三)監管機構認為可促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其他政策、手段或獎懲措施。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市監管機構要安排有效工作力量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積極推進實施分類評級工作。
自律管理由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協會組織評價。
第十五條 分類評級依據的主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經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認定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有關財務資料、經營數據;經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的監管信息和定性指標;經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協會認定的自律管理情況;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材料。
第十六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個會計年度。
全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工作應於每年1月開始,6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條 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協會每年3月1日前將自律評價結果函告各市監管機構。
第十八條 市監管機構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的初評工作,可組織縣(市、區)主監管員進行交叉評審,也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每年4月30日前將初評結果報省監管機構。
第十九條 省監管機構按不低於四分之一的比例對市監管機構初評結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與初評結果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省監管機構抽查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監管機構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分類評級結果。分類評級結果公開前,市監管機構將評級結果向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進行反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監管機構做好評級工作相關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機構分類評級暫行辦法〉的通知》(魯金辦字〔2014〕30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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