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金融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化我市金融改革發展,進一步引導和促進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等檔案精神,經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就我市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一、總體要求,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三、業務經營許可,四、規範經營,五、監督管理與退出機制,六、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七、其他,

一、總體要求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業務經營資格,在一定區域範圍內開展資本投資諮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要遵循服務實體經濟宗旨,按照“投資自願、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接受監管”的原則,通過探索和創新必要的引導和約束機制,促進民間資金合法投資、有序流動和有效監管,防範地方性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經批准原則上各設立1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對現有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運作良好、經營規範,當地政府重視並做好監管和風險防範的,轄內民間融資活躍、中小微企業資金需求量較大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總量、中小企業數量等情況申請增設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須經工商部門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後,由市金融主管部門根據發展布局和總量控制情況核准業務經營資格。其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市級或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或地名,行業表述應當標明“民間資本管理”。經營範圍為從事投資諮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等服務。公司經營範圍隨業務的發展需進一步增減完善的,應另行上報審批,實行一事一批。

三、業務經營許可

(一)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1.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由2~10名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50名發起人;企業法人股權比例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3.主發起人應為註冊在泉州市轄內、設立3年以上的企業法人,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近三年淨利潤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持股比例不低於3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
4.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時,位於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股東實繳出資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含);位於其他縣(市、區)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股東實繳出資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含)。
5.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它必要設施;開業前營業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實地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
本意見實施前設立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9個月內,按照本意見有關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應具備的條件,進行整改並向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告。
(二)所在縣(市、區)初審。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向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2.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出資人承諾書;
4.公司設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出資人協定書;
7.各股東之間的關聯情況;
8.股東基本情況,主要內容包括: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協定;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係;法人股東的名稱、註冊地址、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複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貸款卡複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複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授權其行業主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意見。
(三)申報業務經營資格。經同級政府、管委會同意後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報送以下材料:
1.業務經營資格申報材料。包括:明確負責申報初審、日常監管、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住所、主發起人及其他發起人的基本情況、註冊資本金等),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出具的監管與風險防範處置承諾函,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日常監管、組織定期檢查;負責處置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
3.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應包括: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及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從業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驗收報告;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準入審核。建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準入審核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包括銀行高管、註冊會計師及律師等。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後,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論證,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條件的審核意見。市金融工作局在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批覆。符合審批條件的,市金融工作局出具業務經營許可批覆檔案。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取得業務經營許可批覆檔案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規範經營

(一)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對運行情況良好、合規經營且股東實繳出資額使用達70%以上後,經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初審、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可採取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引進優先股東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當年設立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1倍。達到分類評級標準A類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4倍。
(二)資金投放。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原則上用於對縣(市、區)範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及其項目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黃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資。用於1年以內的短期財務性投資(不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本淨額的30%,且必須到所在縣(市、區)指定的機構登記。
(三)投資回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通過協定方式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四)資金運作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堅持分散、審慎,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30%。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和決策,並承擔相應風險責任。
(五)資金結算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向外募集資金不得與公司註冊資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資金混用,應當在公司所在地銀行設定專門賬戶,實行分賬管理。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
(六)分紅規定。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可分配盈餘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得超過可分配盈餘的40%。
(七)信息披露制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聘請有資質專業機構對本公司資產、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向縣(市、區)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及重要信息;每個月的10日之內以及年終結算完成一個月內,向縣(市、區)主管部門報送上個月或上年度的業務經營情況表、銀行對賬單等有關資料。重大事項實行隨時報告制度。
(八)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原則上不得跨縣域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經企業註冊所在地主管部門批准、向投資所在地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後,可跨縣域經營:
1.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且發起人的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股東實際出資額達2億元人民幣以上;
3.在企業註冊所在地投資達60%以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監督管理與退出機制

(一)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實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評級分類監管相關規定,根據評級結果對不同級別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扶持和監管政策。縣(市、區)政府和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化解處置責任,並擬訂監管細則,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二)市、縣(市、區)兩級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防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的風險。市、縣(市、區)兩級主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違規行為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限期整改等措施,並視情況作出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資格等決定。
(三)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理機制。重大事項包括:
1.引發群體事件;
2.重大安全防範突發事件;
3.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4.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5.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6.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
7.連續6個月以上未開展業務;
8.高利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
9.其他情形。
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接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風險處置預案,責成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經核查,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金融工作局撤銷其業務經營資格,並移送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1.被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認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2.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
3.金融詐欺等嚴重違法行為經法務部門認定屬實的;
4.公司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5.洗錢行為的;
6.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7.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
8.存在非法行銷或非法廣告宣傳行為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後,應在10日之內向市、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備,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業務經營資格。

六、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金融工作局要牽頭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規範發展工作,加強監督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縣(市、區)應結合實際,加強引導,落實相關職責,促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規範發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發展給予扶持,從實際出發提供相關政策支持。要逐步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納入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和服務業有關扶持政策範圍。工商部門要依法依規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辦理註冊登記等事項。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使用徵信系統給予積極支持。各有關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要給予支持,在公司辦理房屋、股權、機器設備、車輛、智慧財產權等抵(質)押登記時,積極予以受理和服務。
(三)加大清理整頓。工商部門及業務經營資格審批部門要對違法違規、未進行工商登記、未獲批准從事民間融資業務的投資類公司開展清理整頓。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七、其他

(一)本意見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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