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2月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辦法》的通知
魯金監字〔2018〕4號
魯金監字〔2018〕4號
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現將《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2018年2月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其依法合規經營,促進其規範健康發展,依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33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金監字〔2016〕6號)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的通知》(魯金監字〔2017〕55號)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以下簡稱“年審”),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對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業務許可證”)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的定期檢查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依法獲得省監管機構民間資本管理或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許可的民間融資機構。當年獲得業務許可的機構,自下一年起參加年審。
第四條 設區市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年審工作,年審結果報省監管機構備案。省監管機構對年審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與設區市監管機構上報的年審結果不一致的,以抽查結果為準。
第五條 監管機構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行業協會進行年審。
第六條 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年審工作,可與分類評級一併進行,連續兩年分類評級達到Ⅱ級及以上的,可直接認定為年審合格。
第二章 年審程式及上報材料
第七條 年審程式:
(一)民間融資機構開展年審自查,並於3月20日前向縣(市、區)監管機構提報年審材料;
(二)縣(市、區)監管機構受理並提出初審意見;
(三)設區市監管機構審查年審材料,形成年審意見;
(四)設區市監管機構4月15日前,向省監管機構報送本轄區年審情況;
(五)省監管機構對年審工作進行抽查,對年審結果進行備案;
(六)省監管機構對年審合格、基本合格的民間融資機構,在其業務許可證副本上加蓋相應的年審戳記,並對名單予以公示。
第八條 民間融資機構向監管機構報送的年審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
(一)《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報告書》;
(二)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民間融資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五)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審查內容及認定標準
第九條 審查內容:
(一)業務許可證管理情況。重點審查營業執照與業務許可證載明內容是否一致,業務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等情況。
(二)註冊資本金管理情況。重點審查註冊資本金實際到位情況,是否存在虛假出資、非自有資金出資、“一帶多”出資、挪用或抽逃註冊資本金等情況。
(三)業務活動開展情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業務範圍或超出批准區域開展業務等情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定向私募資金與註冊資本金及其他資金混用等情況;民間融資登記服務公司是否存在以機構名義吸收資金、建立資金池、發放貸款等情況。
(四)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設情況。重點審查是否建立與公司規模、業務性質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組織架構缺失、職責邊界不清、部門管理混亂等情況;是否存在應按規定備案或經監管機構同意事項,未備案或未經監管機構同意的情況;是否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等情況。
(五)風險防控情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情況;是否存在擅自以廣告、公開勸誘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或者超出法律規定數量的特定對象承諾或者變相承諾,對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無風險等保證的情況;是否存在不服從監管等情況。
(六)監管機構認為應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設區市監管機構根據審查情況,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層級,確定年審結果。
(一)合格。被審查的民間融資機構符合年審要求。
(二)基本合格。被審查的民間融資機構存在一定問題,尚不構成嚴重違法違規,基本符合年審要求。
(三)不合格。被審查的民間融資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年審不合格。
1.未按規定參加年審或拒不參加年審的;
2.不服從監管,對存在的問題拒不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4.擅自以廣告、公開勸誘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或者超出法律規定數量的特定對象承諾或者變相承諾,對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無風險等保證的;
5.連續兩年(含)以上分類評級結果為V級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6.依據《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魯金監字〔2016〕6號)應給予責令暫停業務或責令停止業務處罰的;
7.監管機構認定應為年審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年審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對年審結果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間融資機構,設區市監管機構應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對年審不合格,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民間融資機構,經省監管機構同意,可重新認定為年審基本合格。
第十三條 對年審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民間融資機構,設區市監管機構應向省監管機構建議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或責令停止業務措施。
第十四條 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材料由設區市監管機構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