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4月20日修訂後印發,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辦法》(魯財教〔2016〕6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概述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
  • 修改時間:2018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修訂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教〔2018〕17號
各市財政局、教育局,山東體育學院:
為加強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閥騙效益,促進我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運動健康發展,我們對《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紋戀戶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戶愚駝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8年4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全省中國小校園足球訓練條件,促進校園足球運動健康發展,省財政設立校園足球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校園足球資金),支持16個市級校園足球訓練營和山東體育學院日照校區、臨沂市青少年綜合性實踐基地2個省級訓練營運轉,以及用於全省、全國學生運動會訓練、比賽和獎勵等方面。為規範和加強校園足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趨雄元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足球資金按因素法分配。
第三條 校園足球資金用於參加訓練營活動的學生、教師、專境充宙永家和專業團隊的食宿、培訓、辦公費用;參加全省和全國學生運動會等重大賽事的訓練、比賽費用及獲獎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等。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市學生規模、縣(市、區)數量等因素,核定各市級校園足球訓練營資金金額;根據承擔的訓練、比賽和培訓任務規模等因素,核定各省級校園足球訓練營資金金額;根據全省和全國學生運動會等重大賽事需要,核定訓練、比賽、獎勵等費用。
第五條 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30日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校園足球資金預算下達各市和山東體育學院等有關單位。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朵多戰頸條 校園足球資金用於以下支出:
(一)參訓學生、教師的食宿費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二)聘請專家和專業團隊的食宿費用、勞動報酬。
(三)購置訓練、比賽、教學等必要的器材、圖書、設施、設備。
(四)日常運行管理費。訓練營運行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會議費、差旅費、崗位補助等。
(五)參加全省和全國學生運動會等重大賽事的訓練、比賽費用和獲獎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等。
第七條 校園足球資金不得抵頂地方應承擔的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工程欠款。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八條 校園足球資金須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範實行招投標等制度,建立健全相應責任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條 校園足球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如有結餘結轉,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財政撥款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的漏海說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校園足球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及時納入訓練營所屬單位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認真維護。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校園足球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依據有關規定,不定期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制定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認真開展總結和自評,並於每年年底前將校園足球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資金管理等情況以正式檔案形式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根據各市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省級分配資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規行為的,省財政將扣回已下撥資金,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6〕65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使用校園足球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及時納入訓練營所屬單位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認真維護。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校園足球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依據有關規定,不定期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制定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認真開展總結和自評,並於每年年底前將校園足球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資金管理等情況以正式檔案形式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根據各市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省級分配資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規行為的,省財政將扣回已下撥資金,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6〕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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