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會展業協會

山東省會展業協會

山東省會展業協會(原山東國際展覽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本會是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山東省分會會同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聯合發起,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下設組織者專業委員會、場館專業委員會和服務商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會展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2年
  • 地區:山東省會
  • 行業:會展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以維護國家利益,適應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改善、最佳化山東會展業市場環境;協調、管理、規範山東會展業的市場秩序;培育和推介山東展覽品牌;鼓勵和扶持境外來展;提高山東會展業的質量和效益為宗旨。以“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為職能,擔當政府和會展企業溝通的橋樑。  本會的職能範圍:協助政府按經濟目標化的要求制定適合管理全省會展業的政策和法規;制定具有行業自律的行規行約;協調、審核年度展覽計畫;建立、完善行業統計;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培訓、評估、認證、宣傳等服務;組織國內外會展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山東會展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山東省會展業協會Shandong Convention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DCEIA
第二條 本會是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山東省貿促系統的各分會、支會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聯合發起,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利益,適應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支持公開、平等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及欺詐行為,改善、最佳化我省會展業市場環境,提高會展業質量和效益。努力培育和推介我省會展品牌,更好的協調、管理、規範我省會展業的市場秩序。加強與各級政府的聯繫,廣泛團結會展企業和業內人士,竭誠為會員提供各類優質服務。加強與國內外會展業相關機構的聯繫和合作,不斷促進山東會展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貿促會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為濟南市經四路15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以行業管理指導全省會展服務工作,協調各會展服務單位之間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
第九條 開展會展服務工作理論與實踐的研究,規範辦展秩序,幫助各會員單位提高辦展水平和服務水平,使會展業務在促進地區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條 協助會員單位組織制定會展年度計畫和短期計畫,協調管理本省出國辦展和外國廠商來華辦展;培訓會展專業人員;提高辦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組織開展會展業務宣傳工作,提高會員單位的知名度。
第十一條 開展市場調研、舉辦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溝通會展信息、交流辦展經驗、進行學術交流。
第十二條 開發會展市場,提供會展業務諮詢。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與外國、港澳台地區會展業機構的聯絡和聯繫,交流信息,簽署合作法律檔案,進行互訪,促進合作,使我省會展水平儘快與國際接軌。
第十四條 舉辦會員單位間的聯誼活動和其它服務活動,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協作。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和行業有關規定,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收集社會各界對會展服務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六條 做好會展資格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 編印山東會展快訊、會刊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部分組成。
第十九條 凡經省、市有關部門批准的會展專業單位、從事與會展服務相關且具有法人資格和資質的單位,贊成本協會章程,參加本協會活動,接受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按期交納會費,按規定程式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均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凡直接從事會展服務工作和從事與會展服務業相關的管理、設計、製作以及綜合服務的人士,熱心會展事業,承認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按規定程式辦理入會手續,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一條 凡有嚴重違反國家法令、法規;違背社會道德規範;違反市場經濟公平競爭規則,對我省會展業發展造成嚴重損害的申請者,協會有權拒絕吸納為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對協會工作享有監督權;
三、有優先享用協會資料,在會刊上發表論著權;
四、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等各項活動權;
五、協會會員的學術論文、業務活動和科技專利、智慧財產權(例如會展業品牌)等正當權益受協會的保護。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自覺維護本協會和本行業的權益、信譽和利益;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支持協會事業,積極向協會提供理論研究成果、社會各界對會展業反應等信息資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二十四條會員有退會自由,其退會要求以書面形式通告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以上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違背協會章程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者,或者不履行第二十三條會員義務者,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其理事單位資格。
會員入會和退會均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宣布,理事單位調整須向全體會員公告。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出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的建議,罷免常務理事,推舉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正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制定工作計畫,開展各項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編制協會經費開支預算和結算;
十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常務理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一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
為了減少層次,第一屆協會暫不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的上述職權由理事會承擔。待協會發展壯大後,再設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會展事業,在會展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同期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的理事會任期相對應。原則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需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聘請經省(市)法務部門批准的熟悉會展業法規的律師,擔任本協會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行業內分工不同,設立會展服務中心及相關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理事會的領導、指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人擔任法人代表,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秘書長受會長委託行使下列職權:
負責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按照會長的意見,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資產為公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業務諮詢、培訓、會展服務等經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有關部門資助和捐贈;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經費使用
一、宣傳、廣告費;
二、開展協會各項工作活動經費;
三、協會各種會議費;
四、協會辦公費;
五、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等費;
六、業務往來接待費;
七、其它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的開支項目。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屬於捐贈資助的資金來源,應將有關使用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條 以發展社團經濟為目的獲得的收入,原則上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在協會成立初期,可委託財務機構代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有關內容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與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變更註銷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和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二、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三、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草案)經理事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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