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於2017年1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31日
- 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知管字〔2017〕82號
魯知管字〔2017〕82號
各市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作,現將《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關於印發〈中國專利山東明星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知管字〔2010〕35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2017年12月13日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突出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著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能力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以下簡稱省示範企業)認定管理是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作的重要環節,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實施。省示範企業認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條在我省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可以申報省示範企業。
第四條基本條件
(一)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發展規劃,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符合經營發展需求;
(二)企業通過自主或合作研發,擁有一定數量的有效發明專利,專利數量在本產業領域或本地區居於前列;
(三)企業核心專利技術在其主導產品上得以套用,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企業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推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GB/T 29490-2013),並保持有效運行一年以上,且效果顯著;
(五)無智慧財產權違法、信用不良記錄和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條企業申報
在自願基礎上申報省示範企業,應當向所轄設區市(下同)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報《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
(二)專利技術實施情況證明材料;
(三)推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GB/T 29490-2013)證明材料。
第六條驗收與推薦
(一)各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的驗收和推薦工作,省直屬企業由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驗收。驗收推薦工作應制定實施方案,成立專家工作組。
(二)各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要組織初審,對發現問題的應向企業書面說明情況,限期補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對各項均符合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安排組織現場驗收。
(三)專家工作組按照實施方案和要求進行現場驗收工作,形成驗收工作意見。
(四)企業現場驗收後,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研究討論,對通過驗收的填寫《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作驗收意見書》(見附屬檔案2),由市知識產權局主要負責人審核或授權審核後向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同時做好備案工作。
第七條省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作出整體評價,對達到審核要求的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評審結果經研究批准後,認定為“山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
第八條省示範企業培育期為3年,培育期滿後由所屬市知識產權局在3個月內依企業申請進行覆核,覆核通過後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逾期未報送或者覆核未通過的,取消省示範企業稱號,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培育中的省示範企業應當更加注重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保持專利數量與質量的協同增長,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第九條做好省示範企業的培育和保障工作,按照企業需求組織安排對企業骨幹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在專利信息利用和維權援助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幫助企業突破技術創新中難點,對首次認定的省示範企業給予一定資助。
各市知識產權局應將省示範企業列入重點扶持對象,完善配套政策落實,協助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標準化管理,有計畫的組織企業調研和交流,加強企業人才培養,全方位提供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創新發展環境。
第十條省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優勢企業培育工作適時抽檢,對申報推薦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進行通報批評,取消企業申報資格,對已認定的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