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淨化學術環境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精神,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弘揚科學精神,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繁榮學術研究,促進我省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淨化學術環境的意見
  • 適用地區:山東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二○○九年五月七日
各高等學校:
一、充分認識高校加強學風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高等學校是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學校中倡導並形成崇尚誠實勞動、鼓勵科研創新、遵循學術道德、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對於保護教學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保持高等學校的創新能力和科技競爭力,應對國際競爭的挑戰,具有重大意義。
2、高等學校的良好學風是高等學校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規範師生的學術行為,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對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的必然要求,是引領社會風尚、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必然要求。
3、隨著教育事業改革的深入和發展,高等學校學術氣氛空前活躍,學術研究成果豐碩,新人輩出、學術繁榮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學校為培養人才和發展科學技術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當前在學術研究中依然存在學術風氣不正、學術道德失范的問題,嚴重污染了學術環境,損害了學術形象,阻礙了學術進步,影響了學術聲譽。我們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責任,高度重視高校學風建設問題,不斷提高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二、高等學校是推進學風建設的主體
4、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廣大教師、教育工作者和學生的優良學風教育,使其增強獻身科教、服務社會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樹立法制觀念,保護智慧財產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為人師表、言傳身教。
5、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機制,防止學術人員世俗化、學術成果“大躍進”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制定切實可行的學術行為規範體系,重塑學術道德理念和學術道德原則,形成良好的價值導向。
6、把正確的學術理念和學術行為規範作為教師培訓尤其是新教師崗前培訓的必修內容,並納入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之中,培養具有強烈的道德自覺性、充分了解相關學術規範並具有道德行為能力的學術新生力量,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領導,把學風建設落到實處
7、校(院)長是學校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學風建設的責任。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加強懲處行為的權威性、科學性。
8、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9、樹立有利於學風建設的政績觀。高等學校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尊重教育和科研規律,要把學術道德與學風表現作為教師考評的重要內容,把學風建設績效作為高校各級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方面。要定期對本單位的學風建設進行自查自糾。
四、及時懲處學術不端行為,淨化學術環境
10、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誇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11、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認真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發現一起,調查一起,處理一起。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其所從事的科研工作,可採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對於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予以取消,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措施。查處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12、對學術活動中各種不良行為的調查處理要嚴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堅持原則、嚴肅認真,又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漸、教育幫助為主,處罰為輔。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實真相,保護科研探索的積極性,保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學者。對經查證核實,沒有不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保護,採取適當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關調查處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壓邪的作用。
五、強化制度建設,規範學術行為
13、建立制度規範和自我約束有機結合的學術監督和核查制約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鑑定的程式,強化申報信息公開制、異議材料覆核制、網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訴制等制度的實施,增加科研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在自我約束的基礎上,積極接受社會監督。
14、建立和完善能有效促進學術繁榮和形成優良學風的科學評價機制和評價體系。學術評價對學術活動和優良學風建設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在學科評估、職稱評聘、項目立項、論文答辯、論文發表、著作出版、成果獎勵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實行評審迴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評審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建立符合各學科特點的分類評價標準,克服重數量輕質量和“一刀切”的評價傾向,鼓勵科研創新,引導廣大教育和科研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推廣同行評價和優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強化同行專家在學術評價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海內外同行專家學術評價程式。
15、建立學風建設獎勵和懲處制度。開展學風建設標準制定、情況調查、考核評議等工作,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對模範遵守學術規範的科研人員,要廣泛宣傳、進行表彰;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依據相關制度,實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制。
16、建立和完善學術誠信制度。逐步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並將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參照,運用於科研工作者參與的項目申報、獎勵評選、職稱評聘、導師遴選以及其他同科研有關的活動中。
六、加強學術道德和優良學風宣傳,營造良好學術氛圍
17、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形式,充分發揮報刊雜誌、電台、電視台、網路和學術團體的作用,把加強學術道德和優良學風宣傳教育作為新時期師德建設的重要內容,努力培養求真務實、勇於創新、嚴謹自律的治學態度和科學精神,形成以遵守學術道德為榮、以違反學術道德為恥的良好風氣。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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