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980〕193號檔案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

《山東省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980〕193號檔案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是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980〕193號檔案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0-10-02
  • 生效日期:1980-07-01
信息,檔案內容,

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10-02
【生效日期】198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山東省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980〕193號檔案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通知
(1980年10月2日)
國務院國發〔1980〕193號檔案,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已印發各地,現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希一併貫徹執行。
一、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標準,均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普查(其中普查找礦,系指從事地質野外普查找礦的所有基層作業班組,包括隨同普查組一起作業的槽井探、坑探、鑽探等小組)津貼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貼每人每日提高三角。地質野外隊隊部,勝利油田的大隊部、指揮部及其附屬單位的職工,仍維持現行的津貼標準,這次不作調整。
二、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地區類別劃分及其他有關規定,仍按國務院〔64〕國勞字221號和原省人民委員會〔64〕魯蘇字942號文的規定執行。
三、享受野外工作津貼的職工,離職在享受野外津貼的駐地學習,發給百分之七十五的野外工作津貼(低於四角的按四角執行);離職到不享受野外工作津貼的地點或單位學習、出差的,自離開野外的次日起停發野外工作津貼,按學習、出差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冶金、煤炭、化工、交通、水利、電力、林業、測繪等部門的野外地質隊的普查勘探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可參照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
五、本通知從一九八0年七月份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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