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規定》是1980年10月06日發布施行的國家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文號為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發布文號: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
- 發布日期:1980-10-0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1980-10-06
檔案內容
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規定
(1980年10月6日)
(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
(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
隨著四個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野外氣象科學考察任務日益增多。此項工作流動性大,工作和生活條件比較艱苦。為了鼓勵野外考察人員的積極性,同時,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經徵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可參照國發(1980)193號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中“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表”的標準執行。現將這個檔案印發給你們,為便於執行對氣象野外科學考察津貼標準範圍界限作如下規定:
人工防雹野外作業,青藏高原、農業氣候資源、山區氣象等考察以及大氣排放試驗野外排放等食宿不固定的科考人員執行普查標準:農業氣候、山區氣候資源定點考察,新儀器設備定型前的外場考驗等科考人員食宿比較固定,執行勘探標準。
地區分類按國務院1964年的規定執行。此項津貼在補助工資目內開支。從本檔案下達之日起執行。(1979年2月17日我局中氣計字〔1979〕第31號文下發的“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補助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在執行中有什麼意見和問題望及時反映給我局計畫財務部。
: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
國務院同意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現發給你們,望按照執行。
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
近幾年來,由於野外地質隊職工的生活條件變化比較大,加之去年調整副食品價格後,職工的出差住勤費標準也作了相應的提高,國勞字〔1964〕第221號《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津貼標準顯得偏低。為此,經與國家經委、財政部多次反覆研究,擬對地質勘探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作適當的調整,即在國務院1964年規定的各類地區(見附表一)的津貼標準的基礎上,普查津貼每人每日提高4角,勘探津貼每人每日提高3角,調整後的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見附表二)。
為了鼓勵地質勘探職工到野外工作,這次調整野外工作津貼時,野外地質隊的隊部(包括大隊部、指揮部)及其附屬單位的職工,仍維持現行的津貼標準不變,不執行調整後的津貼標準。野外地質隊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隊和機台、坑口、安裝搬運等小組的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執行調整後的勘探津貼標準;野外隊的普查找礦、區調、測繪、物化探等小組的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執行調整後的普查津貼標準。
鑒於有的單位對1964年的規定在執行中有不夠嚴肅的情況,我們意見,凡是1966年以來,未經國務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區類別或津貼標準的,在這次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以後,其地區分類仍應按照國務院1964年的規定執行;其津貼標準則應按這次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凡按規定領取野外工作津貼的人員,一律不再領取出差住勤費。
冶金、煤炭、石油、二機、鐵道、交通、水利、電力、林業等部門和國家測繪總局的地質隊、測繪隊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可參照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建築和勘探設計部門中從事野外勘察職工的津貼標準,可由主管部門按照不高於這次調整後的野外勘探津貼標準的精神另定,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下達執行。各部門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貼所增加的費用,均在今年已撥的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這次調整後的津貼標準,一律從國務院批准之日起執行。野外工作津貼的地區分類及其有關規定,仍按照1964年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其中,個別省、市、自治區的毗鄰地區的地區分類,需要作適當調整、修改的,應商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再下達執行。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人工防雹野外作業,青藏高原、農業氣候資源、山區氣象等考察以及大氣排放試驗野外排放等食宿不固定的科考人員執行普查標準:農業氣候、山區氣候資源定點考察,新儀器設備定型前的外場考驗等科考人員食宿比較固定,執行勘探標準。
地區分類按國務院1964年的規定執行。此項津貼在補助工資目內開支。從本檔案下達之日起執行。(1979年2月17日我局中氣計字〔1979〕第31號文下發的“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補助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在執行中有什麼意見和問題望及時反映給我局計畫財務部。
: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
國務院同意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現發給你們,望按照執行。
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
近幾年來,由於野外地質隊職工的生活條件變化比較大,加之去年調整副食品價格後,職工的出差住勤費標準也作了相應的提高,國勞字〔1964〕第221號《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津貼標準顯得偏低。為此,經與國家經委、財政部多次反覆研究,擬對地質勘探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作適當的調整,即在國務院1964年規定的各類地區(見附表一)的津貼標準的基礎上,普查津貼每人每日提高4角,勘探津貼每人每日提高3角,調整後的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見附表二)。
為了鼓勵地質勘探職工到野外工作,這次調整野外工作津貼時,野外地質隊的隊部(包括大隊部、指揮部)及其附屬單位的職工,仍維持現行的津貼標準不變,不執行調整後的津貼標準。野外地質隊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隊和機台、坑口、安裝搬運等小組的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執行調整後的勘探津貼標準;野外隊的普查找礦、區調、測繪、物化探等小組的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執行調整後的普查津貼標準。
鑒於有的單位對1964年的規定在執行中有不夠嚴肅的情況,我們意見,凡是1966年以來,未經國務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區類別或津貼標準的,在這次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以後,其地區分類仍應按照國務院1964年的規定執行;其津貼標準則應按這次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凡按規定領取野外工作津貼的人員,一律不再領取出差住勤費。
冶金、煤炭、石油、二機、鐵道、交通、水利、電力、林業等部門和國家測繪總局的地質隊、測繪隊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可參照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建築和勘探設計部門中從事野外勘察職工的津貼標準,可由主管部門按照不高於這次調整後的野外勘探津貼標準的精神另定,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下達執行。各部門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貼所增加的費用,均在今年已撥的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這次調整後的津貼標準,一律從國務院批准之日起執行。野外工作津貼的地區分類及其有關規定,仍按照1964年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其中,個別省、市、自治區的毗鄰地區的地區分類,需要作適當調整、修改的,應商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再下達執行。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