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1980年曾以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文印發的“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規定”是參照國發〔1980〕193號“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中”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表的標準執行的。現根據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4〕159號“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問題的復函”的精神,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也作相應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發布文號:國氣人字[1984]第396號
- 發布日期:984-10-15
介紹,通知詳情,
介紹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詳情
關於調整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通知
(1984年10月15日)
(國氣人字〔1984〕第396號)
(國氣人字〔1984〕第396號)
我局在1980年曾以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文印發的“關於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的規定”是參照國發〔1980〕193號“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中”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表的標準執行的。現根據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4〕159號“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問題的復函”的精神,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也作相應調整。
現將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4〕159號文(見附屬檔案一)和地質礦產部地勞(1984)354號文(見附屬檔案二),轉發你們。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請按調整後的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執行,津貼標準範圍界限仍按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文規定辦理。調整後所需費用,從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現將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4〕159號文(見附屬檔案一)和地質礦產部地勞(1984)354號文(見附屬檔案二),轉發你們。野外氣象科學考察津貼請按調整後的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執行,津貼標準範圍界限仍按中氣計字〔1980〕第170號文規定辦理。調整後所需費用,從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件一: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問題的復函
關於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問題,已經國務院批准作適當調整。你部地勞〔1984〕354號《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通知(稿)》,經我們研究,同意從1984年7月份開始執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業、鐵道、交通、水利電力、林業等部門和國家測繪總局的地質隊、測繪隊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可同時執行。各部門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貼所增加的費用,均在本年已拔的地質勘探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關於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問題,已經國務院批准作適當調整。你部地勞〔1984〕354號《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通知(稿)》,經我們研究,同意從1984年7月份開始執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業、鐵道、交通、水利電力、林業等部門和國家測繪總局的地質隊、測繪隊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可同時執行。各部門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貼所增加的費用,均在本年已拔的地質勘探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件二: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4〕159號復函同意適當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地質野外隊的隊部(含大隊部)及其附屬單位的職工,仍維持現行津貼標準,不作調整。
2.地質野外隊從事野外工作的分隊以下的職工,在現行普查、勘探津貼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日提高3角。
對分隊部職工區別情況對待:住在大隊部所在地和縣以上城市的分隊部,野外津貼不調整;住在小城市或比較固定,條件較好的分隊部,野外津貼可少調;隨野外班組、機台經常流動的分隊部,其野外津貼可按分隊以下職工調整。具體如何辦由各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執行。
3.對地質野外隊中少數高度流動分散、就餐沒有固定地點、生活費特別高的各類地質普查小組人員(如踏勘性普查小組、區調小組),其野外津貼參照出差途中補助費標準調整。
在野外工作期間,各類地區津貼標準(見附表)為:
一、二類地區每日2元8角;
三、四類地區每日2元3角;
五至九類地區每日1元8角。
對享受上述津貼標準的地質普查小組,一定要按照以上所定條件從嚴掌握,不得擴大執行範圍。這些人員在結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隊或大隊部工作期間,即改按分隊或大隊部所在地津貼標準執行。
4.參照出差補助費地區分類的調整和根據野外工作地區實際情況,對有些確實不合理的野外津貼類區,進行適當的調整。由各地質礦產局提出調整意見,徵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的同意,同時報部和勞動人事部審定後執行。
5.調整後的野外工作津貼標準和地區,從1984年7月1日起執行。今年所需增加的資金,在已下達各單位的地質勘探費中調劑解決,或從各單位生產發展基金中解決。
6.調整野外津貼後,1984年工資總額計畫作相應調整,報部備案。
經國務院批准,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4〕159號復函同意適當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地質野外隊的隊部(含大隊部)及其附屬單位的職工,仍維持現行津貼標準,不作調整。
2.地質野外隊從事野外工作的分隊以下的職工,在現行普查、勘探津貼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日提高3角。
對分隊部職工區別情況對待:住在大隊部所在地和縣以上城市的分隊部,野外津貼不調整;住在小城市或比較固定,條件較好的分隊部,野外津貼可少調;隨野外班組、機台經常流動的分隊部,其野外津貼可按分隊以下職工調整。具體如何辦由各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執行。
3.對地質野外隊中少數高度流動分散、就餐沒有固定地點、生活費特別高的各類地質普查小組人員(如踏勘性普查小組、區調小組),其野外津貼參照出差途中補助費標準調整。
在野外工作期間,各類地區津貼標準(見附表)為:
一、二類地區每日2元8角;
三、四類地區每日2元3角;
五至九類地區每日1元8角。
對享受上述津貼標準的地質普查小組,一定要按照以上所定條件從嚴掌握,不得擴大執行範圍。這些人員在結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隊或大隊部工作期間,即改按分隊或大隊部所在地津貼標準執行。
4.參照出差補助費地區分類的調整和根據野外工作地區實際情況,對有些確實不合理的野外津貼類區,進行適當的調整。由各地質礦產局提出調整意見,徵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的同意,同時報部和勞動人事部審定後執行。
5.調整後的野外工作津貼標準和地區,從1984年7月1日起執行。今年所需增加的資金,在已下達各單位的地質勘探費中調劑解決,或從各單位生產發展基金中解決。
6.調整野外津貼後,1984年工資總額計畫作相應調整,報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