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扶持發展地方煤炭生產的決定

《山東省政府關於扶持發展地方煤炭生產的決定》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82年3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扶持發展地方煤炭生產的決定
  • 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3-16
【生效日期】198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扶持發展地方煤炭生產的決定
(1982年3月16日)
我省地方煤炭生產,前些年發展較快,最高年產量曾達到一千七百多萬噸,占全省煤炭總產量的百分之四十,對全省國民經濟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近幾年,由於財政困難,用於煤炭開發的基建投資和改造資金削減很多,再加上原材料提價、煤價太低、內部一些政策放寬增加了開支,以及經營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因素,企業成本增加,虧損嚴重,影響了地方辦礦的積極性,出現了地方煤炭開發規模縮小,產量下降的趨勢,而各方面對煤炭的需要量卻日益增加,以致能源缺口逐年增大。煤炭供應緊張,已成為當前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為了加快地方煤炭生產的發展,促進煤炭節約,以保證全省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省府決定:
一、建立地方煤炭開發基金
(一)凡納入省計畫分配供應的企業生產用的原煤和洗精煤(不包括市場用煤)、用油(折煤),不論是中央分配給我省的煤、油指標,還是地方煤礦生產的煤炭,一律按實際供應到生產企業的數量,每噸加收六元。目前納入省計畫分配的煤炭約二千一百萬噸,扣除市場用煤八百多萬噸,企業生產用煤一千二百多萬噸,共可提取資金七千多萬元。這筆資金,由各級燃料供應單位在各級人民銀行開立“地方煤炭開發基金”專戶,並按月提供實際供應燃料數量的憑證,由銀行從用煤企業扣款,逐級匯交省財政。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下達。
(二)省財政集中的這項資金,由省計委統一安排,列入年度計畫,專項用於地方煤炭開發建設。省財政廳按照列入年度基建計畫項目的建設進度,分季撥付建設資金。當年集中不足七千萬元的差額部分,由省財政廳墊付,從下年集中的資金歸還。超過部分,結轉下年繼續用於地方煤炭開發。
(三)實行這一辦法,在短期內,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從而出現一些新的矛盾。為此要求:第一,企業要加強管理,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儘量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第二,要嚴格物價管理,不準擅自提價或變相漲價;第三,對各地區、各部門原定的財政包乾基數,原則上不再調整,個別有特殊困難的,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予以適當照顧。
二、扶持地方煤炭生產的幾項經濟政策
根據一九八一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能源委員會關於地方國營煤礦若干經濟政策問題請示的通知》精神,省府決定對地方煤礦採取如下幾項措施:
(一)實行虧損補貼。對省屬煤礦的補貼,由原定用於中央和省統配礦的六千萬元虧損包乾補貼中解決。補貼數額一年一定,超虧不補,減虧留用,具體由省煤炭局與各礦商定。
對地、縣、社煤礦,凡是納入省計畫統一分配的煤炭,由省財政每噸補貼四元,由省煤炭局統一掌握,按調煤數量,半年結算一次。
地、縣、社煤礦在完成省上調煤炭任務之後,除地方留用外,其餘部分,經省經委批准,可增收一定費用,作為“經濟煤”出售。
(二)減免稅收。按國務院規定,省屬煤礦工商稅率由百分之八降到百分之五以後,仍有虧損的企業,報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以減征和免徵工商稅;地、縣、社煤礦,經過批准可以減免工商稅。
(三)提高維簡費。省屬煤礦的維簡費,每噸由三元提高到五元,主要留礦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由省煤炭局具體掌握。地、縣、社煤礦要繼續嚴格執行魯革發〔1979〕27號檔案(編者註:此文已被魯政發〔84〕35號文所代替),從生產成本中每噸提取維簡費五元,其中三元留礦使用,二元由煤礦所在地區行署、市、縣煤炭局集中用於地方煤礦的技術改造補助。
三、地方煤礦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改善經營管理和技術管理,努力節約開支,降低成本,增加煤炭生產,支援四化建設。
本決定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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