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酒類專釀暫行條例,1949年3月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目的是調劑糧食供求,增加國庫收入,減輕人民負擔。條例規定除本府菸酒產銷管理局實行酒類專釀外,其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或個人一律禁止釀造,但特產名酒例外。凡私釀、販運酒者,一經查獲,除沒收其釀造器具和酒外,按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不同等級的罰金或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