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制定的檔案。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

印發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9月21日

檔案內容

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及我省貫徹意見,培育和發展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完善技術轉移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構是指在省內註冊,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的居間、經紀或代理活動並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發機構、中介機構或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技術轉移專門機構。
本辦法所稱技術契約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技術契約應體現服務機構發揮的居間、經紀等中介作用,明確技術供、需方及服務機構三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鼓勵各地與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以各種形式建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鼓勵各地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原則,面向海內外引進知名服務機構,大力發展技術市場。
第四條 省級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應已在省內註冊,專業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應具有開展技術轉移轉化的能力,發揮了居間、中介作用,取得明顯成效;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發機構、中介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於300萬元,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收入不低於3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於1000萬元,促成10項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銀行到賬等權威數據為準;
(三)信譽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通過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申請省級服務機構備案材料包括:
(一)省級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開展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活動情況報告;
(二)機構法人證書或內設機構批准檔案複印件,機構法人代表或內設機構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複印件、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複印件、技術交易發票及財務憑證複印件等。
第六條 申請備案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設區)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門提報申請備案材料及相關證明資料。各市科技局和省直主管部門按規定嚴格審查備案材料,擇優推薦符合條件、業績突出的服務機構納入省級服務機構備案範圍。
第七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嚴格審核備案材料,對備案材料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監管責任。對出現造假情況的,一經查實,取消相關單位申報資格及現有資質,並根據科研誠信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申請備案材料進行覆核,並進行備案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省級服務機構範圍。省級服務機構備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重新備案。
第九條 省級服務機構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上年度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統計報告及工作總結。
第十條 鼓勵備案省級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省科技廳每年組織對省級服務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等次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經費補助。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認定為省技術轉移示範機構,予以公布。優先支持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省技術轉移示範機構。
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省級服務機構備案資格,且2年內不能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服務條件建設、業務培訓、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會、技術經紀人獎勵等相關支出。
鼓勵服務機構聘用技術經紀人充實人員結構,強化服務基礎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不斷提高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服務和支撐的能力。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獲得補助資金的服務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制定省級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指標,客觀評價服務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引導全省服務機構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培育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在青島市註冊的獨立法人服務機構以及青島市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內設服務機構執行青島市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原《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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