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52號印發《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引發的土地信訪案件,已經依法裁決的,信訪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辦發〔2007〕52號
- 印發時間:2007年8月8日
- 施行時間:2007年8月8日
2007年8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52號印發《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引發的土地信訪案件,已經依法裁決的,信訪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2007年8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52號印發《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引發的...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範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
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附屬檔案。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第十四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後,...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統一徵用土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三)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10日內,征地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四)被徵用土地...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2010.8.17)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2010.5.4)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2005.7.31)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2007.11.22)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
為規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
國土資源、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統計等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紮實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農村土地登記發證、農業人口統計、土地補償費具體分配辦法等基礎性工作,為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減少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
(三)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是一回事嗎?(四)徵收土地的處理方式 (五)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 二、征地的處理流程 (一)土地權屬爭議 (二)土地徵收的步驟 (三)征地補償費的支付 三、征地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 (二)...
(2)營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3)徵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⑦其實土地徵收補償範圍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蘇省蘇州市徵用土地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的就有保養費,並且在該辦法第24條...
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其所有權人申請協調和裁決。第八條 協調和裁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請人與征地補償安置無利害關係的;(二)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的;(三)經市、縣人民政府...
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拆遷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在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後應當和同一區位國...
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七條 經協調,當事人對征地補償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二)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地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一)《徵收土地方案》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縣政府依據《徵收土地方案》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的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
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2004.5.21)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關於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2012.11.18)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11.28修正)山東省土地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