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4號印發《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附則4章15條,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辦發〔2007〕4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月31日
- 施行時間:2007年3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7〕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辦法
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產業政策,規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行為,拓寬造船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全省船舶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船舶工業優先扶持的重點企業、重點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是指船舶所有人將建造中的船舶作為擔保物抵押給抵押權人進行融資的行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
第四條 山東省國防科工辦負責牽頭研究協調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運行過程中的問題;定期向山東海事局和省級地方海事機構通報省內船舶建造企業船舶建造計畫;研究制訂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政策,定期向有關部門推薦山東省船舶工業優先扶持的重點企業名單及重點船型情況,引導實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關部門引導、規範建造中船舶抵押權實現的船舶交易市場。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外經貿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自主決定為造船企業融資;外貿公司、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參與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活動。
第二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
第七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抵押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列入國家或地方發展規劃,屬於山東省國防科工辦推薦的重點企業;
(二)抵押人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信用等級符合融資機構要求,無不良經營行為,無重大訴訟案件等;
(三)抵押船舶屬於山東省國防科工辦公布的重點船型;
(四)抵押人具有建造抵押船舶船型或類似船型的業績;
(五)抵押人獨立擁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權;
(六)抵押船舶的評估應由融資機構(抵押權人)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並出具有效的關於船舶總價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時價值的評估報告;
(七)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評估價值最高不超過該船的契約價值;
(八)融資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抵押人應當向融資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申請書;
(二)法人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貸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和董事會決議;
(四)近3年經審計財務報表和附註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和報告。如果企業成立未滿3年,則應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財務報表、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報告;
(五)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
(六)船舶建造契約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險檔案;
(八)項目經濟效益分析;
(九)項目現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歸屬抵押人的證明檔案;
(十一)融資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主要程式:
(一)抵押人向融資機構提出申請;
(二)融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
(三)融資機構予以調查,撰寫調查報告,擬訂融資契約和抵押契約;
(四)融資機構進行內部審查和審批;
(五)抵押人與融資機構簽訂融資契約和抵押契約;
(六)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登記;
(七)辦理融資。
第三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十條 抵押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管理機構登記,具備法人資格;
(二)抵押人獨立擁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權;
(三)整體建造的船舶已經處於安放龍骨或相似建造階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經完成至少一個以上的船舶分段,且處於建造階段;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當首先辦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登記,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稱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三)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適用於委託辦理);
(五)由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開工證明;
(六)按分段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完成至少一個分段的證明;按整體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上船台證明;
(七)由船舶設計部門出具並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噸位證明及擬建成船舶的船舶登記相關技術數據證明;
(八)船舶建造契約(如該契約是英文的,應提供由資質翻譯機構出具的中英文對照文本);
(九)船舶建造契約中有關於建造中船舶所有權在交船前屬於申請人的明確條文,或船舶建造契約的各方共同簽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權屬於申請人的歸屬證明;
(十)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總布置圖(參考檔案);
(十一)5張以上船舶照片(不同分段或不同角度);
(十二)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檔案;
(三)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檔案(適用於委託辦理);
(四)山東省國防科工辦出具的意見;
(五)船舶建造契約(如該契約是英文的,應提供由資質翻譯機構出具的中英文對照文本);
(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七)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船舶建造進度證明檔案;
(八)抵押契約及其主契約;
(九)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同意的建造中船舶價值評估報告及雙方確認的文書;
(十)被抵押的船舶龍骨或分段、設備及其他構件的照片;
(十一)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船舶訂造人明示同意申請人設立船舶抵押權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後,抵押人應將船舶抵押及抵押權登記情況及時報建造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定期向建造地和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進度。同一船舶不得重複抵押或超值抵押。
第十四條 設定抵押權的船舶在解除抵押以後,所有權人應及時申請辦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登記的註銷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