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種畜禽管理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種畜禽管理條例》辦法在1998.08.29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種畜禽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8.29
  • 實施時間:1998.10.01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種畜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作種子用的家養畜禽(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雞、鴨、鵝、犬、貓、鹿、鴕鳥、鴿、鵪鶉、火雞、蜂、狐、貂、貉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農戶(包括農場職工)自繁自用種畜禽的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省畜牧業種質資源調查,建立畜禽品種資源檔案。
省級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場)、基因庫和測定站,對有利用價值的瀕危品種採取特別保護措施。
第七條 建立地方種畜禽場,應當符合省畜禽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畜禽品種的認可與新品種的審定工作。
地方畜禽品種,必須經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經評審認可的地方畜禽品種,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評審通過的地方畜禽新品種,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布,並頒發品種證書。
第九條 種畜禽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第十條 生產經營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報批,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領許可證,必須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專門從事種畜禽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種蛋孵化廠、種公畜配種站申領許可證,必須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和種畜禽專業技術人員並符合家畜防疫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必須註明品種、品系、代別和有效期。在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範圍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畜禽原種場、祖代場、一級種畜禽場飼養的種畜禽,實行性能測定製度。測定辦法和標準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經性能測定發現種畜禽達不到品種標準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停止生產和推廣。
第十四條 承擔培育和提供良種、保護品種資源、開發新品種和新技術推廣任務的國有種畜禽場、省級重點種畜禽場,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進出口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種畜禽進出口審批表,按規定程式報批。
進口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引進種畜禽的生產性能、外貌特徵以及供種方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引進種畜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省畜禽品種改良規劃和良種生產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種標準;
(三)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本省畜禽品種資源。
第十七條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種畜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1998年8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發布 根據2004年10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關於修改〈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等10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種畜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作種子用的家養畜禽(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雞、鴨、鵝、犬、貓、鹿、鴕鳥、鴿、鵪鶉、火雞、蜂、狐、貂、貉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農戶(包括農場職工)自繁自用種畜禽的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省畜牧業種質資源調查,建立畜禽品種資源檔案。
省級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場)、基因庫和測定站,對有利用價值的瀕危品種採取特別保護措施。
第七條 建立地方種畜禽場,應當符合省畜禽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第八條 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畜禽品種的認可與新品種的審定工作。
地方畜禽品種,必須經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經評審認可的地方畜禽品種,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評審通過的地方畜禽新品種,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布,並頒發品種證書。
第九條 種畜禽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第十條 生產經營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報批,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領許可證,必須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專門從事種畜禽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種蛋孵化廠、種公畜配種站申領許可證,必須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和種畜禽專業技術人員並符合家畜防疫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必須註明品種、品系、代別和有效期。在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範圍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畜禽原種場、祖代場、一級種畜禽場飼養的種畜禽,實行性能測定製度。測定辦法和標準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經性能測定發現種畜禽達不到品種標準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停止生產和推廣。
第十四條 承擔培育和提供良種、保護品種資源、開發新品種和新技術推廣任務的國有種畜禽場、省級重點種畜禽場,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進出口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種畜禽進出口審批表,按規定程式報批。
進口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引進種畜禽的生產性能、外貌特徵以及供種方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引進種畜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省畜禽品種改良規劃和良種生產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種標準;
(三)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本省畜禽品種資源。
第十七條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種畜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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