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為支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健康、較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中辦發〔2017〕3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5〕20號)要求,制定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由山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1 定義和依據,2 基本要求,3 生產管理,4 生產規模,5 生產效益,6 認定程式,7 監測管理,8 附則,

印發通知

魯農經管字〔2017〕16號
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農業局(農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24日
附屬檔案:

辦法全文

1 定義和依據

是指以家庭為主投資和經營,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商品化農業生產的新型經營主體。家庭農場保留了農戶家庭經營的核心,堅持了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是引領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
1.2 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
是指經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按照相應標準、程式認定的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家庭農場。
1.3 認定依據
為支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健康、較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中辦發〔2017〕3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5〕20號)要求,制定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範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 基本要求

2.1 主體規範
完成工商登記一年以上,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無違法不良記錄;未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名錄或異常狀態。
2.2場所齊備
種植、養殖等產地環境良好,相對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關規定。經營土地規模相對穩定,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有必要的場房場地和辦公設備,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有醒目的家庭農場標識。
2.3設施配套
有基本的生產配套設施和必要的生產機械。廢棄物處理設施齊全,污染物排放達到環保要求。
2.4從業人員素質較高
主要經營者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或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掌握所從事農業產業較先進的生產、管理技能,熟悉並能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3 生產管理

3.1生產組織標準化
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建立生產記錄製度,實現產地準出、原產地可追溯。無生產或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問題等不良記錄。在省級農產品質量監測中,產品合格率100%。
3.2生產過程機械化
通過自有設備或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穩定的協作關係,基本實現主要生產環節機械化,生產手段達到該領域的先進水平。
3.3主要產品品牌化
主要產品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所銷售產品實行品牌化經營,鼓勵擁有註冊商標。
3.4產品銷售訂單化
市場行銷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納入了農商、農超、農社對接等行銷網路,產品銷售渠道穩定,基本實現了生產與銷售訂單化。

4 生產規模

4.1種植業
從事大田種植的,糧食作物種植面積100-500畝(果樹、茶葉、觀光園、採摘園在100畝左右);從事設施種植的,連片面積在50畝以上。
4.2畜牧業
生豬年出欄達到500頭以上,或能繁母豬3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500隻以上,或能繁母羊50隻以上;肉牛年出欄達到100頭以上,或能繁母牛2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5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10萬羽以上,蛋禽年存欄1萬羽以上;兔年出欄1.5萬隻以上,或存欄母兔500隻以上;貂狐貉等特種養殖年出欄1500隻以上,或存欄母畜500隻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養殖的,年收入20萬元以上。
4.3種養結合
主要產業規模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5 生產效益

5.1經濟效益好
畝均產量高於本縣(市、區)平均產量10%以上,或年人均純收入高於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30%以上。
5.2帶動能力強
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並帶動當地農民增收。
5.3生態效益好
按照綠色生態、循環高效的原則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生產過程嚴格按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規範使用化肥、農藥,農業資源利用率高,農業廢棄物實行無害化處理,農業生態環境良好,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6 認定程式

6.1組織申報
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各市家庭農場工商註冊登記數量、規範化建設水平等因素,將申報數量和要求下達到市。各市根據本市家庭農場發展情況,下達申報限額到縣(市、區)。各縣(市、區)本著家庭農場自願申報的原則,擇優推薦上報。市農業局(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縣(市、區)上報材料審核後報送省農業廳。
6.2 申報材料
6.2.1初審檔案
市農業局(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過正式檔案推薦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同時報送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申報材料。
6.2.2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申報材料
申請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應製作《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申報書》,封面應列明申報示範場的家庭農場名稱、經營範圍、家庭農場主姓名、聯繫電話(手機)、申報時間等。
申報書內容主要包括:家庭農場基本情況,主要經營範圍及經營收入,土地流轉情況及流轉契約複印件,家庭農場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的營業執照等複印件,主要產品商標註冊及訂單銷售情況,經營場所及經營過程相關圖片,帶領農戶增收或幫扶貧困戶脫貧情況,農場健康發展的其他情況,從事特殊種養業的家庭農場,應提供特殊行業從業許可憑證複印件。
6.3評審認定
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委託第三方對各市推薦上報的省級示範場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勘驗,確定省級示範場入選名單。省級示範場入選名單,在省級相關媒體上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文公布並授予統一編號的證書。

7 監測管理

7.1監測管理程式
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實行擇優汰劣、動態監測管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工商等部門對轄區內省級家庭農場示範場進行抽查監測,並逐級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
7.2監測管理標準
7.2.1取消認定資格
家庭農場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等,取消示範場認定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7.2.2 撤銷省級示範場稱號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撤銷省級示範場稱號:違反生產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出現資不抵債破產或被兼併;省級示範場認定的基本要求、生產條件、生產規模、生產效益其中一項達不到要求等。取消省級示範場稱號的家庭農場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示範場。
7.2.3變更名稱
省級示範場變更名稱,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註冊登記後的營業執照或複印件等變更材料,逐級上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換髮證書。

8 附則

8.1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8.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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