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農業廳2016年9月14日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 為支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範我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家庭或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通過經營自有或租賃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灘涂、水域等,從事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登記為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或生產經營者;
(二)以農業收入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
(三)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承包或流轉契約期限應在五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經管)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
第三條 家庭農場登記申請人自願選擇組織形式,可以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
第四條 家庭農場由其經營場所或住所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依法辦理家庭農場登記。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稱中應包含“家庭農場”字樣,也可以登記為“家庭養殖場”、“家庭牧場”等。
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依次組成,其中合夥企業應在名稱後標註“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字樣。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家庭農場,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個部分依次組成。
“家庭農場”字樣前可以另行使用行業表述用語,但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有關農林牧漁業細分類別用語表述。
支持家庭農場以經營者姓名、自有商標作為字號。
第六條 家庭農場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申報登記制,可以以經營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種植、養殖地所在村(居)地址進行登記。
第七條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家庭農場經營,也可依申請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核定具體項目。
家庭農場主營農、林、牧、漁種植、養殖業,並可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或服務。
家庭農場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經相關審批機關依法審批後,憑許可檔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其中涉及工商登記後置許可事項的,在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前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八條 家庭農場申請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智慧財產權、股權、技術等出資,其出資形式、方式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第九條 家庭農場申請設立、變更、註銷等登記,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同登記類型提交材料規範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材料。
家庭農場年報、公示、抽查等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農業(經管)部門負責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備案管理及政策扶持等。家庭農場經營者,可以在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符合農業(經管)部門備案及認定標準的家庭農場,可以享受相應的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家庭農場註冊登記、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家庭農場所屬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活動,符合條件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活動。鼓勵家庭農場黨組織“亮身份、亮職責、亮承諾”。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家庭農場黨建工作的指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局、省農業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家庭農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3年5月16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農業廳印發的《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