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

《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在1988.05.3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5.30
  • 實施時間:1988.05.30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改革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選拔任用幹部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除按國家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和上級委任以及按國家規定統一分配的人員外,一律實行聘用制。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幹部。
三、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從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幹部,其數量必須限定在幹部編制定員以內;從其他人員中聘用幹部,必須具有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幹部指標。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幹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服從組織分配;
(三)具有高中、中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並具有擬從事工作所需要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業務能力;
(四)從非在職人員中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周歲以下,從工人中聘用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身體健康。
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聘用幹部,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自願報名,用人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考試、考核,擇優確定聘用人選。聘用人選確定後,由用人單位填寫《聘用幹部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
六、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從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幹部,由本單位自行審批;從其他人員中聘用幹部,報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七、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聘用幹部,需由用人單位和聘用幹部簽訂聘用契約。契約內容包括:(一)受聘人員的職責、權利;(二)聘用期限;(三)受聘人員的工作報酬及福利待遇;(四)變更契約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契約應承擔的責任;(五)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契約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受聘人、審批單位各一份。
八、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聘用幹部的受聘期限,一般二至三年。聘用期滿後,契約自然終止。受聘人員表現好,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的,經雙方商定,可以簽訂續聘契約。
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契約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任工作的;
(三)違犯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十、聘用人員受聘期間被除名、開除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聘用契約自行解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員可以辭聘:
(一)用人單位不能履行契約的;
(二)按國家規定考入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徵入伍的;
(三)工作、生活中確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履行契約的。
十二、受聘人員續聘、解聘、辭聘,需經批准聘用單位同意後辦理手續。
十三、契約雙方發生爭議,屬企業、事業單位從本單位工人中聘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處理;從其他人員中聘用的,由本級政府人事部門處理。
十四、聘用人員受聘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本單位同級幹部的政治、工資福利待遇。
十五、聘用人員解聘、辭聘後,不保留幹部身份和待遇。原系工人的,仍回到工人崗位上去;原系非在職人員的,用人單位需要的可按有關規定轉為契約制工人,不需要的應自謀職業。安排當工人的,其工資參考同期參加工作的同類工種大多數人員的工資額確定。
十六、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從契約制工人中聘用幹部,用人單位要按有關規定按期繳納退休養老金;原系非在職人員轉為契約制工人的,應補繳受聘期間的養老保險金。解聘、辭聘後自謀職業的,由聘用單位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為:受聘幹部在本單位連續受聘六年以下的(含六年),除發給本人下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外,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受聘七年以上的,從第七年起,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受聘期間被除名、開除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聘用契約自行解除後,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十七、本規定不適用於實行招標承包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中標承包人員。
十八、上級頒布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的規定後,本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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