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現將《山東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5月30日(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我省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等法規規章,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由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具有山東省居民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四條 本細則第三條所列人員符合《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政策中因戰因公致殘規定的,可以認定因戰因公致殘;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負有過錯責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第五條 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通過便於查詢、知曉的方式公布有關評殘程式和撫恤金標準。
第二章 殘疾等級評定
第六條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經醫學鑑定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屬於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之日起1年後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幫助申請,下同)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當前身份、戶籍地,因戰因公負傷時所在的單位、單位地址、身份、負傷時間、負傷地點、負傷部位及負傷詳細原因、經過等情況,本人手寫簽名(本人不能書寫的由其利害關係人或所在單位代寫並附說明,下同)、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以正式檔案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申請人參戰或執行公務的事由、時間、地點,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經過、負傷後處理情況、申請人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是否負有過錯責任,本單位對申請人因戰因公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審核過程及意見,本單位地址、聯繫人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
(四)申請人是人民警察的,應當提交由其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務員登記表》《授予警銜審批表》。
(五)因交通事故負傷的,應當提交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六)因醫療事故致殘的,應當提交相關職能機構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
(七)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應當提交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對申請人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書面意見、該機關組織有關軍事行動的通知等能夠證明申請人參加軍事行動的檔案材料。
(八)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人員,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政法部門以正式檔案出具的書面意見、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記載申請人負傷有關情況的正式文書。
(九)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後,由治療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和相關醫學檢查報告。醫療診斷證明應包括: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門診病歷原件、記載負傷部位檢查診斷結論的住院病歷複印件、醫學影像報告等。
第九條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入伍時間、退役時間,因戰因公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詳細經過、在部隊未評殘原因等情況,本人手寫簽名、申請日期。
(二)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檔案記載是指本人檔案中所在部隊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後處理情況等確切書面記載。職業病致殘需提供有直接從事該職業病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醫療事故致殘需提供軍隊後勤衛生機關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原始醫療證明是指申請人原所在部隊體系醫院出具的能說明致殘原因、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複印件等。
(三)申請人本人退役證件或者退役軍人登記表。
(四)申請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
第十條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評殘部位當前狀況及對工作或生活的影響、近期治療情況,本人手寫簽名、申請日期。
(二)原批准殘疾等級申報審批等檔案材料、原殘疾證件。
(三)申請人傷殘部位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第十一條 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材料須真實、完備、有效。使用複印件的,應由相關單位逐頁確認與原材料無異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須提供戶口簿等相應證明材料;其他項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錯方更正並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一式2份)或《人民警察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一式3份),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受理通知書》,出具《殘疾情況醫學鑑定介紹信》,通知申請人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
醫療衛生機構對殘疾情況進行鑑定。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分管局領導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簽名,加蓋單位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自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併報送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鑑定達不到補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應當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相關規定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鑑定達不到新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上報的評殘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分管局領導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簽名,加蓋單位印章,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應當逐級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對不符合條件的,屬於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相關規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屬於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後,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聯繫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簽名,加蓋“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優撫專用章”,辦理傷殘人員證。經審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應當逐級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傷殘人員多次致殘的,應合併評殘。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致殘部位不能合併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含)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
第三章 殘疾情況醫學鑑定
第十六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成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負責全省殘疾情況醫學鑑定。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鑑定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鑑定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申請人持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鑑定介紹信》連同有受傷部位或者殘情記載的檔案材料複印件、原始醫療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醫學鑑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殘情醫學鑑定介紹信和身份證等核實無誤後進行殘情鑑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情鑑定的,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書面請示,說明具體原因並提供殘情醫學鑑定所需材料複印件(原件留當地鑑定、呈報時使用),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通知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安排專家出診鑑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在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上報前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申請材料逐級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附原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情醫學鑑定結論,安排申請人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第二次鑑定。第二次鑑定結論為該次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最終鑑定結論。第二次鑑定產生的檢查、鑑定費由申請人墊付。經第二次鑑定,對原鑑定結論予以撤銷並重新作出鑑定結論的,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報其墊付費用;對維持原鑑定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其檢查、鑑定費。
第四章 殘疾證件及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在職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第二十條 證件的有效期:15周歲以下為5年,16-25周歲為10年,26-45周歲為20年,46周歲以上為長期。
第二十一條 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損毀、遺失或者內容有誤需要變更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換髮證件或者補發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登報聲明作廢。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連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登報聲明、原殘疾檔案材料,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新辦理的傷殘證件逐級通過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證件內容除殘疾性質、殘疾等級、姓名、身份證號之外需變更的,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無誤後,在殘疾證件變更欄內填寫需變更內容,並加蓋印章。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上述順序只發給一種證件,並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註明再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併評殘後的等級和性質。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前,應當向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由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變更欄內註明變更內容。對需要換髮新證的,“身份證號”處填寫定居地的居住證件號碼。“戶籍地”為國內撫恤關係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及時告知殘疾人員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註銷其傷殘證件,並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傷殘證件應當有登記手續。送達的材料或者證件,均須掛號郵寄或者由申請人簽收。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並根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健全完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殘疾撫恤關係轉移管理
第二十五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殘疾軍人申請轉入撫恤關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戶口登記簿、
居民身份證、殘疾軍人證、軍隊相關部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複查鑑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如複查、鑑定殘疾情況,辦理時限順延。《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暫緩登記,可以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也可以按複查鑑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依據檔案無法確認申請人殘疾信息的,應向部隊原殘疾等級審批機關發函核實申請人殘疾信息,辦理時限順延。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和評殘材料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員在本省內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殘疾人員書面申請、殘疾檔案和遷入地戶口薄,填寫《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經遷出地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將殘疾檔案原件密封后轉遷入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複印件留遷出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查。遷入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後,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殘疾證件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同時將信息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傷殘人員跨省遷移戶籍時,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係。傷殘人員從我省遷出的,遷出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傳送遷入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時將傷殘證件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複印備查。傷殘人員遷入我省的,遷入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遷出地傳送的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以及申請人提供的傷殘證件後,逐級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無誤後,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並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六章 撫恤金髮放管理
第二十八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由於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髮的,不再補發。
第二十九條 在境內異地(指非戶籍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的傷殘人員,經向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三十條 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繫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繫和確認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等形式及時聯繫、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後,從下一個月起恢復發放傷殘撫恤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
第三十一條 傷殘人員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後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其傷殘人員證件自然失效。
第三十二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中止撫恤、優待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恤、優待,並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利害關係人。
第三十三條 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經本人申請,並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的下一個月起恢復撫恤和相關待遇,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殘疾等級評定工作的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殘疾等級評定過程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或在殘疾證件及檔案管理、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撫恤金髮放工作中出現失誤,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傷殘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殘情的;
(三)騙取醫藥費等費用的;
(四)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的。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適用於退出現役的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
第三十七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幹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
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細則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 月31 日,《山東省實施〈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細則》(魯民〔2017〕3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受理通知書
2.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
3.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
4.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
5.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
6.評定殘疾情況公示書
7.殘疾情況醫學鑑定介紹信
8.退役殘疾軍人撫恤關係遷入呈報表
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第1號令公布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對傷殘撫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促進《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落地落實,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我廳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對標相關政策、反覆修改評估的基礎上,修訂《山東省實施<傷殘撫恤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出台《山東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為進一步加強了傷殘撫恤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全省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內容解讀
《細則》為八章、三十九條,包括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人員,殘疾等級評定申請材料、程式、醫學鑑定,殘疾證件和檔案管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管理,撫恤金髮放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有:
一是關於適用人員。主要適用於具有山東省居民戶籍的下列人員: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細則》不再為因戰因公負傷為公務員及參公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新增了文職人員、消防救援人員等特例情形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的條款。
二是關於殘疾等級評定。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其中: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經醫學鑑定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三是關於評定傷殘等級的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幫助申請)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四是關於殘疾情況醫學鑑定。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成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負責全省殘疾情況醫學鑑定。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鑑定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鑑定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
五是關於殘疾情況二次醫學鑑定。申請人對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在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上報前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安排申請人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第二次鑑定。第二次鑑定結論為該次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最終醫學鑑定結論。
六是關於殘疾撫恤關係轉移管理。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
七是關於傷殘人員待遇身份聯繫和確認。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繫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繫和確認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等形式及時聯繫、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八是關於中止傷殘待遇後的恢復。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經本人申請,並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的下一個月起恢復撫恤和相關待遇,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修訂內容
一是簡化流程、壓縮審批時限。簡化傷殘撫恤關係轉移程式,退役軍人撫恤關係由部隊向地方遷入時,一般不予複查,在其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等情況下可以複查鑑定殘疾情況,以複查鑑定結論為準;審批時限全部壓縮一半,傷殘等級評定時限由原國家規定120個工作日縮減至60個工作日,退役軍人撫恤關係遷入由原來的60個工作日縮減至30個工作日。
二是取消部分證明及申請材料。取消2名以上戰友(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對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情形的證明。取消證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證人身份的證明。附屬檔案的相關表格由原來的11張壓縮至8張。
三是明確法律責任。為維護傷殘撫恤管理工作的嚴肅性,明確規定了傷殘撫恤工作相關單位及人員在殘疾等級評定,申請人、傷殘人員及其他人員傷殘撫恤申請和領取時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