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暫行規定》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11.3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30
  • 實施時間:1995.01.01
現將《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暫行規定》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加快“海上山東”建設,發展外向型水產養殖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的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必須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發淺海、灘涂所占用的土地可以通過受讓或承租方式依法取得淺海和灘涂使用權,受讓或承租期限最長為50年,具體經營期限,由企業在報批契約、章程時確定。淺海和灘涂使用權使用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原審批機關批准,可延長使用期限。
第五條 從事淺海、灘涂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繳納淺海、灘涂資源費。
淺海、灘涂資源費的繳納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經省物價、水產、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經省政府批准。
第六條 淺海、灘涂資源費一次性繳納的,可按規定的收取標準降低10%至20%。
第七條 從事淺海、灘涂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5年內免繳淺海、灘涂資源費。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淺海、灘涂資源費,上繳地方財政,作為當地海水增養殖發展資金。
第九條 從事淺海、灘涂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減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生產和管理設備以及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免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淺海、灘涂使用權3年後仍未開發的部分,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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