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2年5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的實施意見
魯政辦發〔2012〕2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12〕6號)精神,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郵政市場監管,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基礎產業,郵政服務是國家基本
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是有效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客觀需要,是貫徹實施郵政法、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落實政企分開、促進郵政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我省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要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堅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健全郵政監管體系,加強郵政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結合交通運輸大部門體制改革,加強郵政管理部門與同級交通運輸部門的協作,發揮綜合運輸體系整體效能,建立健全政府依法監管、權責關係明確、上下運轉順暢的郵政管理體制,為促進我省新時期郵政業健康發展提供體制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設定市級郵政管理局。按照改革要求,我省設定17個市級郵政管理局,機構規格比照同級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確定,具體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由省郵政管理局另行規定。市級郵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郵政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郵政服務標準,研究擬訂本地區郵政發展規劃,監督管理本地區郵政市場及郵政普遍服務和機要通信等特殊服務的實施,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統計等工作,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承辦上級郵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一級原則上不單獨設定郵政監管機構。業務集中、情況特殊的地方,可依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承擔有關監管工作,或由上級郵政管理部門設定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具體形式由上級郵政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
(二)調整郵政管理體制。按照中央將目前郵政管理體制由中央垂直管理調整為中央和地方雙重管理、以中央為主的管理體制要求,省、市郵政管理局由上級郵政管理部門與所在地政府雙重管理,郵政業務、機構編制、幹部、財務等以上級郵政管理部門管理為主,主要負責人兼任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副職領導,其任免需徵得當地黨委、政府同意。
(三)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在郵政管理方面的責任。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本地城鄉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設施的建設等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統籌協調和指導郵政管理部門與相關方面的工作,將郵政管理相關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體系,加強郵政隊伍思想政治和廉政監督等工作。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同級政府要求,協助做好郵政管理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本地郵政行業規劃與交通運輸規劃的銜接,促進郵政與交通運輸資源的整合,負責郵政管理部門黨務等工作。
(四)規範郵政企業名稱。省郵政公司設在各市、縣(市、區)的郵政企業不再使用“XX郵政局”的名稱,應更名為“XX郵政分公司”。各地郵政企業更名等相關工作應當與市郵政管理局組建工作同步進行。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為確保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省政府成立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和調度指導實施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中的重要事項。各市政府要相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責任,並與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工作聯繫,及時溝通協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確保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工作責任。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涉及組織協調、幹部配備、辦公選址、規劃銜接等多個具體環節,需要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省郵政管理局要主動與各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銜接有關工作事項。各級組織人事、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助做好市郵政管理局領導班子配備及工作人員招錄、調任等相關工作。市郵政管理局領導班子選配工作應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協助省郵政管理局做好組建工作,協助解決市郵政管理局辦公場地等問題,統籌郵政行業與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劃,支持郵政普遍服務設施建設,促進郵政與交通運輸資源的整合,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省郵政公司要認真落實改革要求,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切實履行好郵政普遍服務義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確保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市級郵政管理局的組建工作。
(三)嚴守工作紀律。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在實施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嚴格執行幹部管理規定。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參與實施工作的全過程,對領導幹部選任、公務員招錄、政府採購等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杜絕機構組建工作中的各種不正之風和違規違紀行為。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