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進一步提升二級註冊建造師執業素質,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暫行)》,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文號:魯建培注字〔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魯建培注字〔2024〕3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全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進一步提升二級註冊建造師執業素質,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等有關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進一步提升二級註冊建造師執業素質,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應當通過繼續教育,及時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熟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執業能力。
第三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二級註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以學時管理為核心,以市場化培訓為基礎,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為支撐,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模式進行。用人單位和二級註冊建造師根據崗位需求和職業發展需要,自主選擇繼續教育單位、培訓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學時,是指二級註冊建造師進行繼續教育學習後經認定的時間要求。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所在單位或已存在勞動關係擬註冊單位。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單位,是指具備相應培訓能力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是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開發的用於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的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線上繼續教育,是指繼續教育單位面向二級註冊建造師提供的網路教育。
本辦法所稱線下繼續教育,是指繼續教育單位面向二級註冊建造師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
第二章 學時管理
第六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分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機電工程、礦業工程等6個專業。
第七條 註冊一個專業的二級註冊建造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120學時,其中必修課60學時,選修課60學時,線上學習總學時不低於60學時。
註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參加所增加專業60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課30學時,選修課30學時,線上學習總學時不低於30學時。
第八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取得的學時,以實際學習時長折算認定,每20-25分鐘認定為0.5學時,不足20分鐘不計入學時。半天時長認定不超過4學時,全天時長認定不超過8學時。
第九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以下工程建設領域的相關工作可抵充選修課學時,每一註冊有效期內累計抵充不超過60學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山東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參與編制國家、省、市和企業工程建設工法的,每次分別抵充20、15、10 和5學時,同一成果按照最高級別認定;獲得國家專利的每項抵充15學時。
(二)作為專家參與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築市場等檢查,以及工程項目評優評先活動的,每次抵充10學時;參與建造師考試閱卷活動的,每次抵充20學時。
(三)參與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建設科研課題研究的,每項抵充20學時;參與的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省、市獎項的,每項分別抵充30、20、10學時,同一獎項按最高級別認定;參與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的,每部抵充20學時;參與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教材等編寫的,每次抵充20學時;參加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並獲獎的,每項抵充15學時。
第十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線上繼續教育學習的,繼續教育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學時信息上傳管理平台,用人單位對學時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確認。
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線下繼續教育學習的,繼續教育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學時信息記錄表及相關材料上傳管理平台,用人單位對學時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確認。
二級註冊建造師參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工作抵充學時的,由二級註冊建造師將相關材料上傳管理平台,用人單位對抵充學時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鼓勵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超出註冊所需學時部分可兌換管理平台中的相關課程,用於下一註冊周期繼續教育學習。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設、監督指導等工作,編制教學大綱、建立繼續教育學習檔案。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市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單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活動的真實性、有效性實施監督管理,做好繼續教育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保障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權益,提供必要條件;
(三)確認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學時信息,對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四)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提供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必要條件;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繼續教育教學大綱要求的教育計畫及課程表,提前上傳管理平台並實時更新;
(四)如實記錄二級註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
(五)出具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及時上傳學時信息;
(六)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滿意度評價。
第十六條 二級註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積極參加繼續教育;
(二)如實上傳學時信息和有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市主管部門採用事中事後檢查、抽查等形式對二級註冊建造師、用人單位和繼續教育單位的繼續教育活動實行動態監管,受理、核實投訴舉報事項,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託管理平台建立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檔案,全過程記錄和統計分析繼續教育信息。
第十九條 各市主管部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二級註冊建造師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獲取學時的,經查實後,取消其當次學時並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學習檔案。對用人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後,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學習檔案。對繼續教育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後,作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開展示。
第二十條 建立繼續教育單位滿意度評價機制。由二級註冊建造師、用人單位對繼續教育單位培訓效果等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內容包含教學能力、課程質量、服務態度等,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評價結果在管理平台公開展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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