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

2010年12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3號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監督和保障4章2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
  • 印發時間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12月7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辦法

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以下簡稱登記管理信息)是指事業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對其依法核准登記和日常監管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登記管理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級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承擔。
第七條 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管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登記管理信息進行審查。
事業單位對登記管理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報舉辦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第十條 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第十一條 依法年度檢驗檢查的信息: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情況。
第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對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等重大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應當在本單位網站公開;不具備條件的也可採取廣播、電視、報刊、本單位的辦事大廳、公開欄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信息,事業單位應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自信息公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公開的內容和方式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業單位申請獲取該單位履行公益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登記管理信息。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事業單位申請獲取登記管理信息的形式以及事業單位受理、辦理和答覆申請人的工作程式、時限、費用等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並適時組織開展社會評議。考核結果和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作為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內容之一,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事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登記管理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負責該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同級或上級機構編制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在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按規定許可權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規定履行登記管理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登記管理信息內容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登記管理信息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登記管理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視情況給予警告處罰,或在年度檢驗檢查中對其作出不合格決定。
第二十三條 機構編制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予整改的事業單位,暫停辦理其機構編制事項。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單位預算,保障登記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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